来源: 大江维权网
2009年6月1日徐大江在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棠下分店处购买了由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蓓利蜂胶软胶囊一瓶,价格为136.00元,发票号码:43152585,产品包装上标注如下内容:“本品是以天然蜂胶为主要原料,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精致成面,配料表:蜂胶、大豆油、明胶、甘油……卫生许可证号:蕲卫食证字(2003)第00013号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后经查询得知: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于是徐大江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棠下分店退还货款136元,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1360元,同时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经查询得知: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于是徐大江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棠下分店退还货款136元,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1360元,同时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过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在2009年10月28日做出判决,在法律生效之日起5日内,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棠下分店退还货款136元,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1360元。而在这份判决生效后,上述均没有联系徐大江履行已经由天河区人民法院所栽判的结果,因此在2010年4月22日,徐大江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债权债务。
(作者:徐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