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邓文山 男 汉族 自由职业 1974年10月3日出生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 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中心店
法定代表人:陈卓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商业步行街斌鑫世纪城家乐福NO.YJP-4&5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82.00元,赔偿82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1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首,并接受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在被告药房购买药品时经药房营业员介绍购买了由香港邦瑞特药业有限公司授权河南邦瑞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芦荟排毒养颜胶囊”“纤姿美吸油排毒金丹”“纤姿美清脂胶囊”商标均为邦瑞特,并说用来减肥如何如何好,还可以排毒养颜,原告也看到“芦荟排毒养颜胶囊”的包装上这样写着:经科学实验证明,本品具有改善胃肠道(润肠通便)排毒养颜的健康食品。“纤姿美吸油排毒金丹”写着:控制肥胖,排除多余脂肪及毒素,润肠通便滋养肌肤。运用现代顶尖生物医药提取技术研制而成。本品具有排油,减肥,润肠,美颜作用的胶囊型,效果迅速,水果加多种维生素配方,均衡营养,更有效果滋养肌肤,吸油瘦身,安全无毒,是对付‘水桶腰“及“将军肚”“大象腿”的最新型具有养颜瘦身兼顾的健康食品。“纤姿美清脂胶囊”写着再吃再睡不长肉,想要多瘦有多瘦,在包装的说明中共列5种功效:有利于排毒,清热,养颜,紧肤,清脂。
原告回家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给原告的都是普通食品批号的产品,依次为:豫卫食字(2006)第0238号,豫卫食字(2006)第0242号,豫卫食字(2006)第0242号,跟原告以前买到的大米,面条是类似的普通商品批号。原告不由产生疑问,难道普通食品也可以减肥,排毒,养颜呢?是不是卖大米的也可以这样告诉顾客,原告于是查阅了相关法规,《食品卫生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法规都规定了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它的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它的成分的作用宣传它的保健功能。还有国家的强制规定:食品生产准入制度“QS”标志也没有,完全属于非法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管理办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销售行为及商品包装上的宣传说明已经对原告的购买行为构成了误导,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请被告出示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批文,证明其所销售商品具有以上功能。原告对此种不法商家的售假行为深恶痛绝,希望通过此次司法行为给予被告打击促使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要给重庆的医药市场抹黑!被告所从事的经营行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相比其他行业对群众的什么健康更为重要,国家经常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提醒我们对于造假分子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重庆健康的药业市场依法对不法商家予以打击,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也算原告为广大消费者,为重庆药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了一点贡献!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邓文山
2009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购货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3.被告工商资料查询复印件两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