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尊敬的“陕西天菊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三义先生:您好!
我是《老孙打假》网站 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我的电话:13002999315。
5月27号我曾通过电子邮箱:laosun2004@126.com向您和您厂的李慎荣先生投诉过,反映贵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天菊牌”面粉包装生产日期不清楚、涉嫌销售涂改过期的产品;所售面粉质量存在“短斤少兩”现象等。贵厂的生产和营销行为涉嫌欺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道德,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贵厂的形象,遗憾的是,贵厂却置之不理。
2009年5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在 “好又多”商场购买面粉,结果发现“天菊面粉”存在质量问题,为了维护“好又多”商场和“天菊”面粉厂家的声誉,也为了不让消费者利益继续受损,我在“天菊”面粉销售专柜,善意的向商场一位女服务员指出,“天菊牌”面粉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结果服务员上下左右的翻看了一遍,确实没有,就找了几只透明塑料袋,把她查看的那一袋天菊面粉装入塑料袋中提走了……
26日中午,孙安民再次来到西安市西门里“好又多”商场,在“天菊牌”面粉专柜随意拿了几袋面粉,用商场设立的公平秤对“天菊”面粉厂生产的1.5公斤装、2.5公斤装、5公斤装面粉进行复量,结果发现四种规格的面粉连包装在内均存在短斤少两现象,这是其一;
其二,发现个别包装依然没有生产日期;还有部分面粉包装生产日期不清楚;甚至一个包装上竟然有两个生产日期,既有2008年12月的生产日期,又有2009年2月的生产日期;还有的包装生产日期居然印在包装袋切口处,只有半截,不知道是有意剪掉的还是没有印在位置上,令人无法辨认;
其三,更严重的是面粉包装上依然存在“国家免检产品和免检标识”,生产日期居然是2009年2月25日。
其四,发现部分“天菊”牌面粉包装不严实,存在漏气、漏粉现象;
其五、面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字体大小不一,可以随时搽掉并可以进行更改。
孙安民共购买了四袋“天菊”面粉,并在“天菊”面粉专柜旁的“复称台”进行复称,结帐并索取发票后,为避免“说不清楚和意外”,特意将所购买的面粉依然放在送货车上,在未出“好又多”商场大门的情况下,通知商场“投诉部”到现场来进行处理,当投诉部工作人员问存在什么问题时,孙安民仅告知其购买的面粉存在“短斤少两和没有生产日期”两个问题。再次要求服务员到现场去查看和处理,服务员却草率的说,你把面粉拿过来给你换一下就行了,还是不想去现场。
孙安民告诉她,如果你不去现场,我就拨打“315”投诉电话,通知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和相关媒体到现场来。服务员无奈,只好到现场将面粉用送货车拉至“好又多”商场西边的“接待课” 办公室。
随后来了一名男服务员和好几名女服务员,听完投诉,并在电脑上对小票进行了确认,由于人多嘴杂,他们乱翻乱问乱答复,孙安民就将个人名片给了他们,并明确告知他们:我是民间职业打假人孙安民,刚才的投诉看似一般,其实不然,还有其它重要问题,这些投诉不是可以原谅的小问题,都很原则,是大事,我必须和生产厂家主管以及商场负责人商谈,你们做不了主的。他们只好说去和厂家联系,但迟迟的却没有了动静,这时孙安民突然发现一包1.5公斤的包装上居然有一个“西安市的消费者投诉电话号码”,只好亲自打电话,要求厂家负责人前来处理,接话员告知我,要等下午两点上班后再给我联系。
以上全过程,孙安民均作了录像和拍照。
下午四点左右,天菊面粉厂西安营销中心的李慎荣先生到了现场,听完孙安民的情况说明,征求孙先生的意见。
孙安民明确表示:针对贵厂产品存在的问题,将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生产厂家告知。
孙安民本人这次的投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益行为”,没有非份要求,仅希望生产厂家和商场能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矩,做个诚信企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保护企业自己的利益。
针对贵厂产品存在的问题,特对贵厂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并给贵厂留出两天时间,希望贵厂对整个陕西市场上这批涉嫌有问题的产品全部实行“下柜、复查、召回”,本人保留继续在各地市场对“天菊”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追踪的权利;要求厂家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媒体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主动向政府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作出书面汇报,依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对以上投诉希望生产厂家尽快进行核实、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回复本人。
李先生表示:1、对孙先生的公益行为和认真态度表示敬佩,对孙先生所反映的意见表示虚心接受和诚心的感谢;2、他会立即将此情况上报给厂方最高领导,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对孙先生的投诉作出书面答复。3、相信孙先生所言,就不去商场“天菊”面粉专柜进行复称和查看了;4、该投诉由厂家独自处理,就不要再给商场和其他单位再找麻烦了;5、愿意将所购产品作为退货处理,并对本人进行补偿,孙安民当场婉言拒绝。
《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 摘录相关法律如下:
“天菊”面粉存在的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适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第99号公告宣布: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也不再有效。
10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在广告中再使用“免检”有关内容。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指出,从2009 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类产品一律禁止出现和宣传“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包装带有“免检”标识如还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可继续销售,但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不得再使用“免检”的标识,否则一旦发现违法发布带免检字样广告的,按照《广告法》处罚规定,违法广告经营单位将会受到广告投放费的1倍至5倍罚款,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依据,广告经营单位将会受到最高2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为此《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根据以上法规郑重向贵公司善意投诉,希望能引起您们的足够重视,加强生产质量和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真正做个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诚信企业,孙安民也愿意在这一方面积极配合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形象。
《老孙打假》网站本着支持、维护合法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希望通过友好态度与贵公司合作,并希望贵公司以此事件为契机,妥善处理好这起投诉,也吸取2002年春节期间因贵厂面粉存在增白剂超标被西安市粮食局查出并被曝光的教训,认真加强企业管理。请贵厂接到该消费建议函次日起二日内核实该投诉真伪、书面(用电子扫描件或者特快专递)回复本网站,希望贵方在当地时间5月29号24点前向孙安民发出解决问题的函件。
截至到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孙安民还没有接到“天菊”面粉厂家任何答复信息,我认为,我买的面粉涉嫌为过期产品,并存在短斤少两和虚假宣传问题,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厂家的冷漠态度,孙安民特要求厂家依照《食品安全法》对我所购面粉款项进行10倍的经济赔偿,并将相关证据向社会公开。
倘若贵企业对本网站的善意投诉和合理化建议置之不理,本网站负责人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权力采取维权行动,通过《老孙打假》网站、互联网络、各类媒体、各级职能部门、甚至通过法律等途径为消费者维权!
此致
《老孙打假网站》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致上
2009年 6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