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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状告质监局行政不作为 法院裁定驳回打假人

发表于:2009-11-04 点击:
    2009年4月3日深圳职业打假人李选辉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生产许可证(QS)食品一案,职业打假人李选辉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其举报后近四个月没有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后, 2009年5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选辉只是向被告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他人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查处,并非向被告申请保护自已的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李选辉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的规定,对职业打假人李选辉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加贴QS被确认违法并受理

    2008年10月20日,职业打假人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生产许可证(QS)食品一案,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吴迪经查看所举报之涉嫌食品,确认其标贴QS属于违法行为,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进行了书面受理。

    近四个月未答复 怒告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打假人李选辉称,投诉举报后至2009年3月底一直未收到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于是他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吴迪进行了电话咨询其案件进展情况,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声称该案件不由自已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相关条款及其它法律规定,李选辉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李选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处理违法;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并将结果答复原告。

    法院调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福田分局收到原告李选辉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08年10月27日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7号擎天华庭华庭阁25A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告调查后认为,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冒用QS标志的行为。另查,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红花岭工业区2区1栋8楼。 
    再查,职业打假人李选辉就在深圳市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力体健清火宝”一事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家乐福在销售“力体健清火宝”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家乐福退还货款并赔偿。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选辉的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福田区人民法院院认为,李选辉只是向被告举报他人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查处,并非向被告申请保护自已的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李选辉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的规定,对李选辉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

    随后,笔者了解到,李选辉认为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理解性、认知性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具有对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食品QS生产许可证”一案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且上诉人在举报时被上诉人已确认了其贴QS属于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打白条受理。上诉人举报所主张的权利是请求被上诉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积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得到处罚,致使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生活在虚假欺骗的食品信息之中,其知情情、健康权得不到任何保障,故上诉人是否履行职责,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款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其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起诉“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一案”被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事实实质上与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原告无充分获取权威证据而导致败诉原因之一,使上诉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此,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举报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加贴QS欺诈上诉人及广大消费者一案时,其实质也就是在保护自己财产权。故一审起诉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款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最后,食品安全一直以来备受公众所观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有其严格的审查制度,食品包装、标签、文字广告是公众消费获取认知信息资源的重要渠道,其有序规范的说明,是保障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获得真实信息、维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的行政主管机关,具有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的法定职责,当上诉人认为“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号(QS)涉嫌假冒违法行为时,且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有权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监管职责,故上诉人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机关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利检举申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等法律职业打假人李选辉认为福田区法院的裁定应属违法。 
    我们将拭目以待,关注法院的最终裁决。

后记:

    职业打假人李选辉表示不服一审裁定,已于2009年11月2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法既是“民告官”之法,也应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之法。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如何,不仅决定着行政起诉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决定着司法权能否有效监督行政权,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兴废存亡”。
    公民状告行政机关,请求司法权利监督行政权的依法履行,在我国公开审判原则之下,这样的诉讼无异于“宣扬”了地方上的“家丑”,倘若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则更是如此。而一般情况下“家丑”是“不可外扬的”,除非是迫不得已,因为这样会给其脸上抹黑,会破坏上级领导对其业绩的评价。故,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庭屈从于地方领导的压力,拒绝受理行政案件或者违法作出驳回起诉、维持判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难怪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会说:“……因此搞好行政审判必须切实改善司法环境。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仅要求各级法院领导以身作则,真正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更必须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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