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文山,男,汉族,自由职业者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兴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1层2.3号
电话:023-86162372
法定代表人:易科亚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32.00元人民币;并10倍赔偿15320.00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并在原告指定媒体(重庆 电视台)向原告道歉
三:判令被告就售假行为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案自首,并接受处罚。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在被告商店 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兴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花费1532.00元人民币购买了六盒礼品装“西湖龙井”茶。回家后听朋友说起西湖龙井茶的辨认方式及国家的强制标准,经查证均为假货。商品条码为:6935702900027两盒(一盒没有食品安全标志QS),条码为:6935702900065两盒,条码为:6935702900119两盒(其中一盒QS为假冒安徽某茶叶公司的QS340214010051)。六盒均未加贴“西湖龙井茶”原产地保护标志。不法商家为了非法商品的附加值还违反国标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该六盒假冒西湖龙井茶还为过度包装商品。
原告在充分相信被告商场的经营行为下,来到被告处消费购买商品用于馈赠朋友,想不到所购商品均为假货,不由万分气愤,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被告竟敢置国家法律,老百姓权益为儿戏,为了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良心何在,做人的尊严和人格何在。
近年来,食品卫生领域事故频频。举其要者,即有各大型乳制品企业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毒奶粉毒死小孩及造就无数可怜的“肾结石娃娃”事件,也有山西省文水县勾兑假酒害死百姓,安徽阜阳假奶粉造就无数可怜的“大头娃娃”“苏丹红”等等,处处彰显出了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也彰显出了不法厂商的道德沦丧和信用缺失,造就了眼下这个毫无安全感的世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食品卫生问题重于泰山,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人生健康和财产安全。而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的零售商业公司,其在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的过程中,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整改以上错误,以保障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兴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1层2.3号
电话:023-86162372
法定代表人:易科亚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32.00元人民币;并10倍赔偿15320.00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并在原告指定媒体(重庆 电视台)向原告道歉
三:判令被告就售假行为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案自首,并接受处罚。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在被告商店 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兴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花费1532.00元人民币购买了六盒礼品装“西湖龙井”茶。回家后听朋友说起西湖龙井茶的辨认方式及国家的强制标准,经查证均为假货。商品条码为:6935702900027两盒(一盒没有食品安全标志QS),条码为:6935702900065两盒,条码为:6935702900119两盒(其中一盒QS为假冒安徽某茶叶公司的QS340214010051)。六盒均未加贴“西湖龙井茶”原产地保护标志。不法商家为了非法商品的附加值还违反国标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该六盒假冒西湖龙井茶还为过度包装商品。
原告在充分相信被告商场的经营行为下,来到被告处消费购买商品用于馈赠朋友,想不到所购商品均为假货,不由万分气愤,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被告竟敢置国家法律,老百姓权益为儿戏,为了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良心何在,做人的尊严和人格何在。
近年来,食品卫生领域事故频频。举其要者,即有各大型乳制品企业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毒奶粉毒死小孩及造就无数可怜的“肾结石娃娃”事件,也有山西省文水县勾兑假酒害死百姓,安徽阜阳假奶粉造就无数可怜的“大头娃娃”“苏丹红”等等,处处彰显出了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也彰显出了不法厂商的道德沦丧和信用缺失,造就了眼下这个毫无安全感的世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食品卫生问题重于泰山,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人生健康和财产安全。而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的零售商业公司,其在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的过程中,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整改以上错误,以保障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相关法规衔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龙井茶》 GB18650-200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标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被告工商查询资料一份
3.原告所购假货小票,发票复印件两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龙井茶》 GB18650-200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标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被告工商查询资料一份
3.原告所购假货小票,发票复印件两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