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邓文山打假]“参阳胶囊”庭审意见书

发表于:2010-01-18 点击:
尊敬的法官:
    作为本案的原告发表如下意见,望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
    一:根据购买商品及发票显示原告与被告形成购买合同关系。
    二:被告作为知名的药品零售企业,熟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其开业的前置条件,其销售非法食品的情节,属于明显的故意行为。企业逐利,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它的道德底线绝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其所销售的违法食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商品已经对原告产生了侵权,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以警示不法经营者。
    三:根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合法,药房的经营行为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更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四:被告所销售的违法食品虽然取得了四川省卫生部门的食品生产批准,但未向国家卫生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保健食品认证属于非法生产,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五:由被告所销售的违法食品包装上原告也并未发现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QS号码)也就是说四川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也就是该生产企业只具备生产普通食品的卫生许可资格,而具体生产食品品种也应该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食品安全许可证(QS号)。
    六:原告是一位非常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购买到违法食品后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直至诉诸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依然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要说一般的普通消费者了,种种现实情况反映食品安全有多么重要,消费者维权有多么艰难,如果不法经营者不能得到处理只会更加助长其获取非法利益的不良社会道德。
    七:原告深深明白争取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取更多消费者的权利,也为规范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国家司法机关应该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商家的不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我们的市场环境将会更加健康。
    八:作为原告只是一个个体所面对的是一个有机的利益团体,它来自于不法生产者和不法经营者,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当中还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没有良好的尽到监管责任,原告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到现在违法商品依然在成都的很多药房销售。原告不管花多大代价一定要让不法商品退出市场,以保护更多的消费者不受伤害。原告非常仰慕的一位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不作为的公民太多,他们根本称不上公民,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监管政府的意识。很多人觉得我只是个体,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就要改变这种传统想法。 社会仿佛人之肌体,有些病症,你应该不断去暴露它,病灶才会被及时发现、被医治,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懂得培养它的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健康,和谐。原告的答辩意见完毕,恳请法官大人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请,以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文山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