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文山,男,汉族,35岁,自由职业者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被告一: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
住所地:渝中区人民路169号 电话:023 63601989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 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8.00元人民币;并赔偿3.15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并在原告指定媒体(重庆电视台)向原告道歉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在被告商店(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购物时,看到了由成都圣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婴婴儿礼盒为“中国著名品牌”,于是想到朋友最近生了小孩,买了送他多好啊,自己也有面子,这么好的牌子。于是就花费11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盒,等我送到朋友家对朋友说:“我买了中国著名品牌的婴儿礼盒送给你”,朋友看后大笑对我说:“你个傻瓜,被好又多给骗了,中国从来就没有什么“中国著名品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赚取消费者的黑心钱,到处花钱找一些根本不具备认证资格的机构购买一些这样那样的虚假认证来糊弄消费者,以次充好,一些不明究理的消费者就被他们骗了”。本来一番好心给朋友送礼品,现在反而成了傻瓜,不由对好又多售卖虚假宣传商品的行为愤怒不已。好又多做为知名的大型卖场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置国家的法律为儿戏,视消费者为傻瓜销售虚假认证的商品糊弄消费者,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往往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处罚过低,导致一些不法企业甘愿被罚也愿意为了利益做一些不法,不成信的行为。 后本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得知:法律上没有“中国著名品牌”这样一个商标的概念,它本身不具有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果对方申请的是服务类商标,该商标不可能获得注册。如果企业是花钱买的认证,那认证机构也是非法的,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消费者。
1,《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欺诈,误导了原告的购买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为了广大消费者健康的消费环境,严肃国家的法律法纪,打击商家的不诚信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所做的也是公益诉讼,绝无其他目的,这些事情本来应该是相关执法部门来做的,可一想到我也身为祖国的一份子,人生来应该做一些有益于国家,社会的事情,这样他的人生也是有意义的,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不法企业媒体曝光。给予原告的公益行为大力支持,原告将用更多的精力,时间来做一些有益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事!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附件:1.原告购物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2原告所购商品照片两张。
3.被告工商查询资料复印件一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