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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打假]超法定时效未答复广州市卫生局成被告

发表于:2008-10-09 点击:

来源:易维网

    原告徐大江多次向广州市卫生局举报关于广州各大超市销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的汤料,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于是原告徐大江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卫生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对涉嫌违法的厂家、商家处以行政处罚。
    原告徐大江于 2008年 6月期间向被告广州市卫生局提出上访举报,要求对 好又多、华润万家、百佳超市出售汤料、花茶 涉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上访举报,并向原告开具了群众来访受理告知单,穗卫群 [2008]其字 184号,另一份告知单无受理编号。但直止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接到被告的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消费者或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收到原告举报好又多、华润万家、百佳超市涉嫌违法举报书 后,基于上述法职责,应该就原告所上访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原告在举报书中已经明确要求被告将有关调查结果回复给原告,但到提起诉讼之日时也没有收到相关的回复。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从该《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看,“ 60日”是原告提起不作为诉讼的起点和期限,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 60日履行期限的规定填补了某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某种法定职责作出期限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规定执行,即将 60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超过 60日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构成不作为违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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