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 告:邓文山 男 汉族 自由职业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 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被告一:重庆xxxx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 电话:67850941
被告二: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涛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8号
电话:023-68623873 邮编:402460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元
二、判令两被告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发布公告向原告及所有购买过此类产品的患者道歉 。
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
四、判令第二被告撤回市面所有虚假广告,并向重庆市工商局投案自首接受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 家收看电视节目和乘坐公交车经常看到第二被告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做的“破立妥”广告,宣称:“擦伤,挂伤,刀割伤,一喷就好,甲级愈合,不留疤痕。原告于是通过互联网查询第二被告的公司网站发现有大量关于“破立妥”产品的疗效宣传,怎么怎么好(见证据附件)。原告想到自家孩子脸上有擦伤,不由十分心动。
原告于2009年5月24日按照第二被告在媒体所做广告的指定药房:第一被告所经营药房重庆市江北区中心连锁店花费16.80元人民币购买了“破立妥”一瓶,回家给孩子使用,可至今也没有使伤口好转,耽误了原告极为宝贵的治疗时间,致使孩子脸上留下了疤痕。原告不由对商家的吹牛行为十分气愤,后经原告仔细查看该商品的包装说明发现有这样的文字说明:“......控制组织液外渗,逐渐使皮肤新生,创面愈合,愈后不留疤痕》”。并查看卫生许可证为:渝卫消证字(2006)第464号。
原告后来经咨询重庆市卫生局执法人员,重庆市工商局等政府执法工作人员他们均告诉原告根据《消毒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渝卫消证字(2006)第464号这个批号的产品不是药品,不具备治疗作用,不可以相信商家的虚假广告,我不禁愕然,虚假广告在大小媒体天天打,难道他们看不见吗,还有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他们为了广告费,愚弄所有的患者,这是什么世道啊,难道国家没有王法吗?让这些奸商如此胡作非为。后来经向重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工作人员答复原告说可以向他们举报,说消毒产品宣传疗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原告回答说要让这些丑恶奸商,不法分子得到严惩,要起诉他们,让他们向广大患者道歉,并会向国家广电总局反映“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的违法行为。
第一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进货渠道不严格把关,为第二被告愚弄广大患者提供平台,严重有损重庆医药市场的信誉和健康形象,诉请法院建议相关执法部门撤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予其重罚,以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社会和谐正常的消费环境,让一切丑恶,腐败行为曝光,让商家的虚假广告,欺诈行为从世上消失。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邓文山
2009年6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两份.
2.两被告工商查询资料各一份
3.原告所购假药小票,发票复印件三份
4.第二被告公司网站关于“破立妥”虚假宣传网页复印件三份
5,第二被告所生产产品“破立妥”内附说明书复印件三份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