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文山,男,汉族,35岁,自由职业者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被告一: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
住所地:渝中区人民路169号 电话:023 63601989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 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5元;
二、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并在原告指定媒体(重庆晚报)向原告道歉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在被告商店(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购物时,看到了由重庆祥晖床上用品厂,重庆宝晖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健康型决明子枕,该商品在产品宣传说明书上这样描述到:关怀你的睡眠健康是头等大事,决明子,甘,苦,微寒。归肝大肠经。清肝明目,润肠通便。用于肝热或肝经风热所致的目赤肿痛,羞明多泪等症;从及热结便秘或肠燥便秘。此外本品有降低血清胆固醇与降血压的功效,防治血管硬化与高血压有一定疗效。本人想到自己的母亲身体血压偏高,于是毫不犹豫就购买了该商品,拿回家后听从事外科医生的弟弟解释,商家如此宣传,纯属无稽之谈,况且决明子本身也没有商家所宣传的诸多功效,还不要说其乃枕头的填充物。
后本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得知:
1,《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销售的商品标签宣传疗效,目的就是有利于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卖高价格,误导、欺诈消费者。被告在商品的宣传说明上以对决明子的莫须有的说明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暗示其所销售的枕头具有治疗功能其乃欺诈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常消费环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4月2日
附件:1,民事起诉状两份 2,购货小票 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4月2日
附件:1,民事起诉状两份 2,购货小票 发票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