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 告:邓文山 男 汉族 自由职业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 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 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8
被 告:重庆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 电话:023-6384299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8.00元人民币,并加倍赔偿158.0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就此次销售行为向原告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7月6日在被告所经营药房购物时,看到由影星xxx做代言,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复合氨基酸”,被告药房营业员也告知原告其乃保健食品,原告也通过该商品的包装上发现有这样的宣传说明:氨基酸是构成机体组织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也是增强机体免疫力制造免疫球蛋白的重要物质,氨基酸的缺乏会影响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也会影响到身体健康。
原告于是就花费158.00元人民币购买了该商品一盒,回家后经咨询懂得食品包装的朋友告知原告购买的乃普通食品,根本不可能具有该商品宣传说明的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药房的经营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尤为重要。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的失职经营行为予惩戒。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8.00元人民币,并加倍赔偿158.0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就此次销售行为向原告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7月6日在被告所经营药房购物时,看到由影星xxx做代言,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复合氨基酸”,被告药房营业员也告知原告其乃保健食品,原告也通过该商品的包装上发现有这样的宣传说明:氨基酸是构成机体组织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也是增强机体免疫力制造免疫球蛋白的重要物质,氨基酸的缺乏会影响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也会影响到身体健康。
原告于是就花费158.00元人民币购买了该商品一盒,回家后经咨询懂得食品包装的朋友告知原告购买的乃普通食品,根本不可能具有该商品宣传说明的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药房的经营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尤为重要。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的失职经营行为予惩戒。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购物发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3.被告工商资料复印件一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09年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购物发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3.被告工商资料复印件一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