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玉辉(又名:喻晖) 男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电话:13707312315 地址:
委托代理人:黄平国 男 汉族 1974年12月18日出生 电话:13657486315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桃花村 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12182150
被告: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齐白琴
地址:长沙市黄兴南路443号万达购物广场2层、3层
诉讼请求(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判令被告退货款353.97元并承担交通费4.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3539.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5315.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工商登记查询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由安徽省蚌埠市珠花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胶片”3盒,价格为117.99元/盒,发票号码:08298763,产品包装上标注如下内容:“主要成分:蜂胶。执行标准:QBZF03-2004,食品卫生许可证:皖卫食证字(2007)第34032300021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101 2601 0022及生产厂商的信息等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6月1日生效,原告就针对“蜂胶”进行咨询及上网查询。
查询后得知: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蜂胶却不包含于现有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中。
综上所述,被告销售的“蜂胶片” 使用蜂胶作为原料涉嫌缺乏国家行政部门法定依据。被告应该向法院递交涉案产品的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估或由权威部门的安全检测证书,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法定义务的同时,对于所销售的本涉案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原告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被告在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时已经知晓该产品有违法违规行为,是故意隐瞒了上述违法事实,对原告实施了欺诈,同时还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应当贯彻有损害即有赔偿的原则,本案必要支出费系原告在从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玉辉(喻晖)
日 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