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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打假]一种法律产生两种认定 ___ 谁是法盲 !?

发表于:2008-04-13 点击:

    消费者购买的光明牛奶,包装上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但没有国家保健用品的批文和标志,与商场理论,商场说那是厂家广告宣传的事,与我无关;找生产厂家,厂家说我们的光明牛奶本来就有保健作用但却悄悄地把这种商品全部撤了柜;找到媒体,记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特别感兴趣;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他们说生产厂家这样做是违法的,全国各地职能部门随即对该厂家进行了多次处罚;找到国家卫生部,他们说厂家不经过国家卫生部审批手续不能随意宣传食品的保健功能;找到国家法律一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当明确,厂家这样做违法。消法49条还规定对违法广告造成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经营商对货款“退一赔一”;我随机找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诉讼,他们却判我败诉。因为我不懂法律,是个法盲,不懂法律,没有打过官司,这种遭遇,谁对谁错,我很茫然,只好向全社会求助,请你帮我学习法律,请你们帮我去打假,免得以后其他消费者再上当! 

一种法律产生两种认定__谁是法盲 !? 

  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267 

  《老孙打假》网  孙安民 13002999315 欢迎修改后转载   2008.4.12.凌晨 

    食品(光明牛奶)没有办理保健品广告的批文和标志可以宣传保健功能吗?这种广告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为牛奶食品就是保健品呢?国务院的文件国发(2007)31号决定“以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奶类营养知识”的含义就是可以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吗?国家《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的27种保健功能用语(第一条功能用语就是“增强免疫力”)可以随意在食品上使用吗? 全国各地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局凭什么要对光明牛奶使用增强免疫力功能用语进行处罚呢?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不以原告的诉求审理不以法律为准绳吗!?两个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定可以对立吗?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等法律还有法律作用吗?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说光明牛奶有增强免疫力的功能,厂家就可以违背国家关于食品广告的规定随意宣传食品有保健功能吗?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却关乎着我们的法制环境,关乎着我们的权益,关乎着经济市场的规范,关乎着诚信与游戏规则,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和谐。 
    消费者、企业、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媒体、都不要充当法制社会的绊脚石。 
    西安碑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西安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2008年4月11号终于发下来了:法官放弃了庭审时该案的焦点是“牛奶宣传增强免疫力广告是否违法和构成欺诈”,审理中法院认为为何对与原告诉求相关的法律规定只字不提,中院判决书“本院认为”中有一段令人莫名其妙的话:‘但孙安民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没认定该产品不能增强免疫力,孙安民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不具备增强免疫力的功效”。法院以此诡辩的判决继续支持食品包装违法宣传保健功能“不构成消费欺诈”、西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销售合法不承担责任。 
    我很茫然:是啊!既然光明牛奶有保健功能,职能部门为什么还要处罚光明牛奶厂家呢?为什么国内其他牛奶厂家的牛奶没有保健功能呢?难道光明牛奶厂家的奶牛是保健牛?挤出来的就是独门的保健奶? 
    法制环境,消费者都要依法维权!光明牛奶广告违法案件中“消费者质疑广告违法、光明牛奶厂家商家抗辩、媒体的关注、国家法律的规定、职能部门的执法处罚、法院的判决”各方各执一词,使人们一头雾水,谁是谁非!我们应该相信什么!? 
    消费者孙安民认为:官司胜败并不重要,个人损失也不要紧,不要玷污了我们的法制环境!不要给不良商家制造违法借口最重要!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是否违法,沸沸扬扬半年多,我们中间——谁是法盲!?谁在滥用权力!?谁在玩弄法律!? 谁在忽悠公民大众!?  
    很多人告诉我,天下不公,司空见惯,不必大惊小怪,我却认为:呐喊就能改变不公! 否则,今天我的遭遇,明天就会是你。
    光明牛奶“广告涉嫌违法”被告上法庭事件各方反应: 
    消费者孙安民质疑光明牛奶广告违法连连—— 
    西安消费者孙安民购买了光明牛奶,发现包装上有保健功能的宣传,认为这是“非法广告”,它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广告不能随意宣传保健功能的规定。感到这种有保健功能的牛奶本人和孩子服用后肚子并不舒服,随上网查询,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生产的商品文字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光明牛奶这种产品包装广告文字严重违法,而且市场上光明牛奶的很多产品都有这种类似内容的广告用语,如“助消化、帮助消化、加倍助消化、调理肠胃、特别适合中国人肠胃、我家的乳品专家、增强免疫力”等等,字很大,也很醒目,使人误认为牛奶食品就是保健品。这说明光明牛奶厂家在刻意对牛奶食品进行保健食品功能功效的宣传,以此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它的产品,这样做严重地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广告,意在误导消费者和进行不正当地商业竞争。原告孙安民相信法律的尊严、相信法院会公平审理,依法判决,并搜集到大量的法律依据和各地职能部门因同一理由对光明牛奶的处罚依据后,遂将光明牛奶厂家和商家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消法49 条“退一赔一”;结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光明牛奶厂家商家振振有词—— 
    光明牛奶厂家因此原因不得不对该产品在全国销售市场进行了下柜清理,但在各种场合还是对自己的违法广告振振有词,被告代理人以媒体广告和某学校卫生检测报告、以及国务院某文件要求“宣传奶类营养知识”来证明就是要 “宣传牛奶有保健功能”为依据进行狡辩!在法庭上继续对原告、对外地的诉讼者、对国内的民间职业打假人、对有关媒体的关注和记者的报道也进行歇斯底里的人身攻击,并臆断地认为是国内同行业为了经济目的在操纵原告打击光明牛奶等等,我感到被告的表演真可笑!原告在法庭上对被告的做法当即表示了抗议,…….商场则辩解自己对销售的产品所涉及的广告没有责任。 
    国内众多主流媒体高度关注,频频报道—— 
    西安《老孙打假》和上海光明牛奶对薄公堂 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180
    光明牛奶被西安一市民诉至法庭  (陕西日报)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191
    光明优酪乳涉嫌虚假宣传成被告 (陕西三秦都市报)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214
    被指虚假宣传,光明牛奶深陷"包装门" (城市经济导报)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19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质量报道”直播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215
    不服碑林法院“增强免疫力”判决的民事上诉状 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216
    西安市民不服一审判决将再次起诉光明 (新民网)http://info.ebdoor.com/ProductReports/26797.aspx
    光明健能酸牛奶标注“增强免疫力”惹争议 (中消报)http://www.laosundajia.com/ONEWS.asp?id=1217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当明确 —— 
    国家相关法规、法律对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宣传有着严格的规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普通食品不可以宣传功能功效。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用途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在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中的第一种保健用语就是“免疫调节”。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的27种功能第一种功能用语也是(1)增强免疫力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已经通过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制度》(暂行)第四款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各地职能部门对光明牛奶违法广告的的处罚—— 
    据北京市顺义区工商部门调查,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2007年4月27日从北京锦家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带有“增强免疫力”和“增强你的免疫力”等内容的包装,并于4月30日开始用于产品生产。上述包装内容并无任何依据,但足以使人误认为“健能AB100酸牛奶”是保健食品。截至7月25日,带有“增强免疫力”的包装共使用了8304个,库存31839个未使用;带有“增强你的免疫力”的包装共使用了9648个,库存36600个未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认定: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顺义工商部门对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进行30000元的经济处罚。 
    还有,2007年 8月22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给投诉光明牛奶的消费者王海东的回信中也写到:你投诉光明乳业股份公司乳品八厂生产的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奶优酪乳牛奶和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标识问题,经调查上述二种食品的标识确实存在问题,我所已对上述二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08年1月28 日对光明牛奶已经处罚八千元。孙安民手中有刚收到的上海食品药检局对光明牛奶处罚的书面回复证据) 
    2007年10月11日,武汉工商局汉阳工商分局阳工商初(2007 )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没有获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商品标示中显著的位置使用了“增强免疫力”的图形和文字,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广告违法的行为,根据《食品广告发布规定》15条,违反有关条款处罚,依据《广告法》决定对武汉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处罚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2、停止上述产品销售。 
    西安碑林区法案的一审判决和西安市中院的终审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孙安民以其购买的由光明乳业生产、华润万家销售的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奶系列产品上印有“增强免疫力”的宣传广告违法、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货款。但孙安民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没认定该产品不能增强免疫力,孙安民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不具备增强免疫力的功效,且从具有检测机构的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上反映出该产品质量合格,的确具有增强免疫力的功能,光明乳业对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增强免疫力”奶系列产品的宣传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构成消费欺诈。孙安民称“增强免疫力”为保健食品专用语及家人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孙安民的辨称本院不予采纳。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奶系列产品为质量合格的产品,华润万家作为销售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孙安民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而维持原判….. 
    原告孙安民再次表示—— 
    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实为荒唐!
    我的案由很简单:就是因为光明牛奶产品上的五个字“增强免疫力”——误导消费者。
    诉求更简单:光明牛奶广告违法,误导了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购货款退一赔一,承担诉讼费。
    目的是以诉讼方式警示厂家和商家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经营。
    我并没有诉求身体伤害,打侵权官司,也没有诉讼到他的产品质量问题,所以不必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我一直认为:法官不可能是法盲吧!判决不可能牛头不对马嘴吧!法院不可能违背法律和司法公正吧。法院肯定会率先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公正判决!判决应该以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为目标!大家都知道:判决失去公平会让依法维权的公民们迷失方向! 
    通过孙安民对光明牛奶违法使用保健品广告的诉讼,别看光明牛奶表面上胜诉了官司,其实,那只是一个虚拟的荣誉!谁胜谁败彼此心里都清楚! 
    真正胜诉的是有了法律意识的消费者;真正胜诉的是今天的法制环境!否则他们还会继续的! 
    我断定:别看他胜诉了,不在国家卫生部办理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和标志手续,光明牛奶永远也没有权力和胆量再次使用“增强免疫力”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两审都不顾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也不顾原告孙安民提供的那么多法律规定,其中有关法律条文对保健用语都有严格的规定,更不理会光因为广告违法全国各地职能部门对光明牛奶违法广告的处罚事实,以及国内大量同类案件的胜诉判决,甚至认为原告为了取证在不同的商场购买有违法广告的光明牛奶是“造假故意”;商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涉假保健牛奶,孙安民却不能在两个商场购买涉假保健牛奶作为证据!因而故意偏离本案的诉讼主题,吹毛求疵,看客下菜,轻率判决,有失公平公正。 
    我的败诉和付出系小事一桩不值一提,但我不能容许对违法广告的偏袒,不能容许不良商家采用违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更不能容许法制社会里出现法盲专家,我会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并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此不公正的判决进行再审!…… 
    当公权力失去公义    中华品牌网  许锚  
    对于西安市民孙先生的遭遇,中华品牌网(www.brcnd.com)致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得到明确答复,光明“增强免疫力”牛奶的宣传,涉嫌违法。因为“增强免疫力”属于广告、宣传中的“特定用语”,除非获得药监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12月10日,西安市民孙先生向反映,他今年8月11日和朋友在金花北路的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系列瓶装580克提子味牛奶,价格为15.6元,该牛奶在外包装瓶中间明显处印有“增强免疫力”的字样。因产品有“增强免疫力”的功效,他从超市买回后就给孩子喝了,但没想到的是,该产品不但没“增强免疫力”,孩子反而出现了轻微腹泻。  
    据工商部门调查,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今年4月27日从北京锦家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带有“增强免疫力”和“增强你的免疫力”等内容的包装,并于4月30日开始用于产品生产。上述包装内容无任何依据,但足以使人误认为“健能AB100酸牛奶”是保健食品。截至7月25日,带有“增强免疫力”的包装共使用了8304个,库存31839个未使用;带有“增强你的免疫力”的包装共使用了9648个,库存36600个未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认定: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孙先生就此把光明告上法庭,奇怪的事情出现了, 12月18日,新民网连线孙安民,他称状告光明一审败诉,并已于15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孙安民表示,判决书有失公平,他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工商部门是广告的主管机关,法院是法律的判决机关,两者都代表公权力,当这两者冲突时,我们可以肯定,有一方的的判定失去了正义。 
    企业是否应该就此打擦边球呢?消费者应该如何判断呢? 
    更进一步,企业是否以其影响力左右了公权力的判断呢?消费者是否也代表着品牌竞争者利益呢?  
    中华品牌网会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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