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这之前国内已有部分个人打假者关注此事,如孙安民等,他们率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都以“败诉”而归。现以举报的方式要求行政处罚,确是一条好方法。正所谓“正面攻不破侧面攻”。
来源:天府维权网
国家明令禁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违禁止成份,但国内众多奶业无视法律,擅自在各自产品中添加芦荟成份。具体违法企业涉及到蒙牛、伊利、新希望、光明、菊乐、天友、奶奇乐等国内各大奶业企业。刘江在市场上发现这一情况后,感到事情重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便联手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先生,打算制止这一现象。他们联手向上述企业发出建议整改函后,有的企业不知错就改,反而拿卫生部十二号公告来搪塞王海刘江,声称自己添加的是“库拉索芦荟凝胶”。王海和刘江对如此不负责的企业感到十分的气愤,因为在他们的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配料成份是“芦荟果粒、芦荟果肉、芦荟粉、芦荟汁”等各种芦荟成份,而不是“库拉索芦荟凝胶”,这是两种不同成份。退一步说,如果他们真的添加的是“库拉萦芦荟凝胶”,就应该标示不适应人群,不能为了自己企业的利益拿着危害孕妇和婴幼儿的健康作为代价。
王海、刘江正在着手准备举报材料,将于近日向国务院、国家卫生部、工商总局及各省市举报。
为了广大孕妇和婴幼儿、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为了我们的未来,王海刘江联合向各地消费者发出呼吁,不要购买含有“芦荟”成份的酸奶等产品,同时,也呼吁各地消费者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关于蒙牛、伊利、新希望、光明、菊乐、天友、奶奇乐等企业在普通食品擅自添加违禁成份的举报函
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卫生厅:
一、基本事实:
蒙牛、伊利、新希望、光明、菊乐、天友、奶奇乐等奶业企业,将擅自添加了“芦荟”违禁的蒙牛大果粒芦荟酸牛奶、蒙牛猕猴桃+芦荟酸奶、华西芦荟酸奶、光明芦荟酸奶、新希望芦荟酸牛奶、菊乐芦荟型酸牛奶、——、——、——等产品。在我省市各大商场、超市公开出售,给我省市孕妇和婴幼儿带来很大的危害,本人现依法进行举报,请依法查处。
二、违法依据:
1. 芦荟不能擅自添加在普通食品中,属违法行为
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意味着卫生部只允许将芦荟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作普通食品,所以,芦荟食品只有获得“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批号才能上市。
2. 芦荟若添加普通食品中,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卫生部(2008年十二号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新资源食品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但应该明确标示不适应人群:孕妇、婴幼儿。
3. 擅自添加芦荟的普通食品,应当公告收回并销毁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 在普通食品添加芦荟成份,将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孕妇儿童
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可供食用的品种很少,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医学专家明确指出,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会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期妇女服用,能使女性内脏器充血,引起子宫蠕动,孕、经期妇女服用容易引起腹痛、导致流血或严重出血。体质虚弱者和少年儿童不要过量食用。此外,患有痔疮出血、鼻出血的患者,也不要服用芦荟,否则会引起病情恶化。
但贵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在包装内外对上述禁忌并未警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贵公司销售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违禁成份“芦荟”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健康。
本代理人和王海先生建议贵公司立即将上述产品停止销售做撤柜处理、公告收回已销售商品、并销毁该食品、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自首。否则本代理人和王海先生将依法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另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3个小时内做出上述处理,如有异议按函中列明的联系方式与我方取得联系。如贵公司未做上述处理、未与我方联系,我方将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举报人:XXX
电话:XXXXXXXXXX
2008年7月 日
附《卫生部2008年1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上述7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七、库拉索芦荟凝胶
中文名称 库拉索芦荟凝胶
拉丁名称 Aloe Vera Gel
产品基本信息 来源:库拉索芦荟叶片
食用部位:凝胶肉
生产工艺简述 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
使用范围 各类食品
食用量 ≤30克/天
不适宜人群 孕妇、婴幼儿
产品质量规格 性状 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
芦荟苷(mg/kg) ≤7.0
多糖(mg/kg) ≥200.0
O-乙酰基(mg/kg) ≥175.0
pH 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