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孙打假网
7牙膏厂家涉嫌“造假” “牙膏门”反响巨大
高露洁、康齿灵、奥奇丽田七、蓝天六必治、中华、乐金日用竹盐等7种牙膏都是国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其牙膏质量在国内乃至国际消费品市场上都享有盛誉。突然间,它们在今春被一位消费者一并告上了法庭,而这位消费者又是职业打假人,故“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2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状告知名牙膏厂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案中,我们看到了我国法制建设和公众法律意识渐趋完善和加强,但人们还是要问,虚假广告何以屡禁不绝?
“说牙膏有疗效,依据是什么?有没有进行临床试验?我建议国家把口腔医院都取消得了,有你这包治百病的牙膏,还要口腔医院干啥?”这是职业打假人王华林在法庭辩论中的慷慨陈词。
本案焦点在于名牌牙膏的广告上多注有口腔护理、保健、清新口气、抗炎抑菌、清热解毒、防止蛀牙等疗效。而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王华林当庭表示,他于2007年11月24日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分别购买了高露洁全效美白等7支牙膏,经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这些牙膏并非能达到包装上宣传的那样效果,无法解决口腔问题,故一纸诉状将7厂商告上法庭。
王华林表示,牙膏内添加西药或中药成分用来治疗疾病,其药物含量是多少并未作详细说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在宣传资料上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宣传,因此这几种牙膏的生产厂家有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中以高露洁全效美白牙膏最为夸张,更是以“全面持久保护,积极有效抵抗12种牙齿及牙龈问题,并提供12小时抗菌保护。防止蛀牙、防止根部蛀牙、防止牙龈发炎、预防牙结石、去除牙渍、去除口腔异味、减少牙龈出血”等进行宣传。
王华林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其购买商品价值双倍的经济损失,误工损失及当庭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牙膏虚假宣传由来已久
回眸以往,国内牙膏厂商因虚假宣传惹上官司已经不是首次了。
2004年9月,“维权律师”邱宝昌上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对牙膏市场上的违法宣传的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田七”牌特效中药牙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洁士”牌舒敏灵牙膏;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露洁”牌草本牙膏;LG日用化学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洁牌洗必太牙膏等行为予以查处。
2005年,南昌市一位消费者因质疑高露洁“14天快速美白”涉嫌虚假宣传对高露洁厂商进行投诉;2006年,重庆市南岸区的一名消费者也因相同原因将其告上法庭。
近三年的涉嫌虚假宣传厂商中,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12月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高露洁牙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等中华牙膏;2006年3月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高露洁牙膏;2005年7月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高露洁牙膏;2005年6月宝洁公司潘婷、海飞丝等4个品牌商品;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佳洁士涉嫌虚假宣传成被告。
2006年3月13日,郑州律师刘明从超市分别购得佳洁士牙膏和两面针牙膏各一支,牙膏包装上注明该牙膏由全国牙防组认证。他回家后得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认证的资质,不能证明牙膏上载明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所以要求厂家赔偿他个人经济损失24元。
邱宝昌认为: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然而,一些牙膏厂商却在他们的产品包装及其商品广告中宣传其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牙膏厂商的此种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要求。而且,这些牙膏厂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同行业其他厂商的不正当竞争。
“牙膏门”给我们的反思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中,最终结果还有待法院的宣判,但本案牵涉我国法律环境、企业的良知、媒体的社会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对此,记者特意采访了上海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商品的属性界定,牙膏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它是一种普通商品,牙膏产品在包装上印制的原料成份和有关功效,我们相关的检测机构可以从技术手段上完全检出细微,我们也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执法。对涉及虚假宣传的异议,需要我们出具相关报告,不论是工商部门、法院、普通消费者还是厂商等有类似的要求,我们也同样受理,其程序基本一致,可以说是“有求必应”。
上海市工商局有关领导表示早已对牙膏、化妆品等产品广告中存在的类似问题予以关注,并对某些个案正在开展调查;根据《广告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的管理准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涉及宣传对疾病防治、诊断和治疗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由卫生或者食品药监等专业主管部门确认;工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和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原上海牙防所)的专家表示,牙膏的主要功能就是清洁牙齿和口腔,其基础原料和配方千变万化,其主要功能不会也不会因此而改变,因为它不是食品、更不是药品,这是商品的属性所决定的。
牙膏作为日用化工品,其主要成份为清洁剂、摩擦剂、发泡剂、芳香剂等组成,它通过机械作用的配合,对牙床和口腔清洁,以保持口腔组织的健康。对于添加药物和营养成份的牙膏,国家药监局有相关报批和审核规定。
功能性牙膏临床实验基地的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相关人士表示,添加药物和其它营养品的功能性牙膏,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临床实验基地临床实践得出结论后才能作相关的描述,但是,牙膏毕竟不是保健品、更不是药品,它对牙齿和口腔的某种疾病有辅助疗效,但没有也不可能代替牙病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委托费华平律师发表看法。
费华平律师认为,根据多年从业经验判断,生厂商在虚假广告宣传方面屡屡违规,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企业违法宣传取得的社会效果和直接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得到的相应处罚,一言蔽之,违法成本太低。
费华平律师分析,牙膏只是小商品,它不像食品和药品会造成某种后遗症,消费者的索赔诉求不会很高,那就是经济上的责任不高,而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不会很强,它一般为不告不理,假如以厂商违法宣传期间的销售所得按比例处罚,那厂商不得不重新掂量其所为,那就需要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跟进、到位。
费华平律师还表示,如果法院判定牙膏厂商违法虚假宣传,刊发播发涉案广告的相关媒体也应该承担起相关责任,即便原告方没有诉求,媒体也应学习相关法律,不能拿到广告款就不闻不问,不应被违法厂商钻了空子。同时,媒体也负有加强审核和净化消费环境的社会责任,。
它山之石值得借鉴
牙膏广告的虚假宣传在社会上已引起强烈反响,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相关关键字,就有成千上万的相关信息,对有如此关注度的“牙膏门”事件,我们也不妨借鉴其它国家的相关措施。
虚假广告是通过扭曲商品的信息来获利,如果“机会”收益大于“成本”,厂商就会发布虚假广告。尽管我国已有《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广告进行监管,但目前的制度设定使发布虚假广告的风险概率极小。
据了解,在规模约为190亿美元的保健品市场的美国,在电视节目中很少看到有保健品广告,在健康类杂志中发布相关产品的广告,厂商措词比较“胆小”,我们经常看到的是经常使用“该产品过量食用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请咨询医生意见”等。在这个爱打官司出了名的国家,一旦出现夸大其词的情况,让消费者逮住小辫子,那绝对会“吃不了兜着走”。
在美国,任何“入口”的东西都必须严格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否则生产和销售厂商要么会被巨额经济处罚没得倾家荡产;要么吃上官司,面临牢狱之灾。美国于1994年颁布了《膳食补充品健康与教育法令》,1997年又对此法令中有关膳食补充品标签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旦发现保健食品中包含的成分超出或少于标签上所注明的剂量,含有标签上没有的成分或者细菌、杀虫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都会立即被视为“掺假”。并且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权对厂商采取惩罚措施,甚至把这类产品清除出市场。
瑞士的广告法规规定:商家擅自夸张宣传其产品,不仅违反广告法,而且实际上也属于对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当事者将受到法律制裁,生产和经销企业永远是食品安全的第一法律责任人。
韩国在《关于食品虚假夸张广告的规定》中明确表示禁止使用诸如“第一”、“最好”、“特别”、“特殊制法”等模糊字眼来诱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各种感谢信、奖状和体验感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诽谤贬低其他公司的产品;不得混用外语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外国制造或含有外国技术等。
在和国际日益“接轨”的中国,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也能尽快跟上,不然,面对监督、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处罚不够“凶猛”时,“屡犯屡罚,屡罚屡犯”的类似“牙膏门”的虚假广告就不会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