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楚天维权网
举报人:黄志宏
诉讼请求:
一、依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
二、将处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是否受理和是否立案等)书面答复举报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事实、理由和依据:
2008年8月10日,举报人在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正街15号的武汉市北湖邮政支局使用特快专递办理信函邮寄业务时(见附件一),除收取了20元的邮资外还收取了1.5元的信封,1.5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下简称《详情单》,合计收取23元(见附件二)。虽然举报人表示,《详情单》应当属于经营成本,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费用。但工作人员明确表示,20元资费不包括信封和《详情单》,详情单费用需由消费者另行购买,否则不能办理特快专递业务。
举报人了解到:
一、 武汉市北湖邮政支局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下属邮政单位;
二、 长期以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其他下属邮政单位均对邮寄特快专递的消费者收取《详情单》的费用,标准为1元-1.5元不等。
举报人认为:
一、《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人员应向用户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已经明确了提供《详情单》是邮政企业的义务。
二、《详情单》是邮政企业内部管理和提供服务需要而采用的,并不是消费者邮寄信函的必需用品(比如消费者可直接将收寄件人名址直接写在信封上等)。既然是经营者为了自己经营需要而使用的物品,有什么理由让消费者买单呢?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邮政单位依据《邮政法》第八条等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因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邮政单位在信函寄递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邮政单位将本该自行承担的经营成本给转嫁消费者,并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向贵局提出举报,请求依法调查处理并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举报人:黄志宏
20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