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李选辉 男 汉族 略
被 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JL3-201号(仅作办公)(邮编:518036)
电话:83146363
法定代表人:薛奇峰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退还所购药款项4500元人民币,依法增加赔偿款项4500元人民币,停止销售假药“高丽参”并书面赔礼道谦,保证不再销售;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4元,精神抚慰金3.15元;
3、判决被告承担工商登记查询费50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7年12月7日于被告处购买了5盒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出品的“高丽参”准备自己使用和打算在过节前寄部分给亲人做春节礼物,回家后晚上原告先打开一盒,依据其说明书中,按照服用方法及食谱,按照补养剂,12~20克加上水0.9,3个枣儿,3克姜片,用汤锅煮开,并煎熬了约40多分钟,待温度到能口服时,进行了服用,服用后没过多久,大概是十多分钟后,感觉不适(恶心), 隧停止服用,疑为假药。
为了解该“高丽参”真实情况,原告通过查阅了关于“高丽参”的法律知识,经查询得知: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出品的“高丽参”应属进口药品,应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进口的”国家禁止销售、使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应该被视为假药。认真对照所购之“高丽参”原告发现自己购买的“高丽参”没有进口注册证及相关批件,同时在网络查阅关于“高丽参”情况的同时,竟然发现早在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发布了《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其中内容涉及到原告所购之“高丽参”部分情况。原告认为自已购买的应该是假药“假高丽参”,该假药可能是死灰复燃,流入市场。随后在2007年12月10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原告经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后,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办案落实确认被告所售之“高丽参”为假药。证据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稽)药行罚(2007)94号。并对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最高5倍的处罚27500元的决定。
上述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公然在其所经营的大型超市利用其商业平台公开销售大量假药“高丽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赚昧着良心的黑心钱,坑害消费者,应属侵权行为,糊弄、欺骗原告及广大消费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潜在的威胁到身边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即危害公众利益。通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高丽参”的(深稽)药行罚(2007)94号处罚情况不难看出,处以最高,即5倍的最严厉的高额罚款而言,被告销售假药的行为是特别严重。行政机关对于这种销售假药的行为,是重拳打击的。
回顾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全国震惊的“梅花K假药事件”;“齐二假药事件”;“欣弗”假药事件;“阜阳假奶粉事件”;“98年山西朔州假酒案”(后果:20多人致死、数百人被送进医院抢救;六名造假者被判处死刑);“2003年云南元江假酒中毒事件”(后果:30多名假酒中毒患者,其中4名患者因中毒过深死亡);“2002年台湾宜兰彰化等县假酒中毒事件”(后果:8人死亡,20多人中毒);“台湾假米酒事件”(后果:十余名民众出现冒冷汗、眼睛暂时失明等症状);“2005年剧毒敌敌畏茅台”;2004年“纯桂林米酒”毒人事件(后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贩子李久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61635.5元。);“2004年广州毒酒杀人事件”(后果: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来源于新闻报道及网络)
回望,那些惊天“假药”等造假售假案的猖獗,嚣张气焰,不得不让人气愤,不能不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而作为本案中的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公然在其所经营的大型超市利用其商业平台公开销售大量假药“高丽参”虽然谈不上惊天,谈不上震惊全国,虽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事件,虽然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却对原告的消费权益构成侵害,并对原告的健康权也构成了损害,对公众消费群体利益存在潜在危胁,同时也给众多消费者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假药不时就在我们的身边,您可要当心身边的奸商,当心身边的假药”!
大家都知道,惟利是图是奸商的一贯目的。为获取更大利润,其毫不考虑消费者权益,更不管消费者的死活,只要有钱可赚,奸商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为所欲为。除非被消费者发现,检举,被行政机关查处,才得以曝光死。而本诉讼中正是原告作为群众及消费者进行检举,该商业不法行为,该假药才得以从流通领域中被清除,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也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惩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假售假者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严厉被查处,被行政机关重拳正法。从其商业角度而言,将面临商誉扫地,若不受启发,背驰法律,铤而走险,久之而为必将面临被市场竟争所淘汰,淹没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健康• 维权”,“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而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不断遭受来自不法企业的用不诚信来践踏。被告“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就是利用商业大平台践踏消费者合法权益,未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服务内容真实,诚信服务购物环境。在此,原告希望通过对被告民事权益的诉讼主张,旨在引起媒介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倡导全社会的商业企业诚信度地促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销售假药欺骗消费者构成侵权,证据确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特区诚信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发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呈: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选-辉 2008年 4 月1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
食药监稽复[2008]2号
举报事项答复函
李选辉先生: 您好!
2007年12月10日收到您关于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官庄高丽参”涉嫌假药的举报事项后,我队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您举报时所提供的“正官庄高丽参”其外包装标示了“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MADE IN KOREA”等内容,未标示进口药材批件号码。在调查中,被举报当事人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药材的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药材应按假药论处。2008年3月7日我队已依法对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正官庄高丽参”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特此回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公章)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