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孙打假网站
今天,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甘泉县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下发了(2008)延中行终字00028、(2008)延中行终字00029两份终审裁定,部分内容如下:(随后两份终审裁定会影印在“老孙打假”网上。)
上诉人李旺旺、党红艳、赵冬梅行政诉讼甘泉县地方税务局、甘泉县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08)甘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和(2008)甘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中院认为:甘泉县法院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甘泉法院行政审判庭 :
1、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08)甘行初字第02号、(2008)甘行初字第03号不予支持的行政判决;
2、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树德 审判员:马东凤 审判员:程小元 书记员:包 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该案从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中院的裁定内容表明这个案子甘泉县法院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上原告已经胜诉,但程序上还要通过一审法院重审,另行判决,或许还会有反复。
原告的两份行政诉讼状、行政上诉状《状告陕西省甘泉县工商局、甘泉县地税局行政不作为两个案子》,代理人孙安民的两份两审代理词都在《老孙打假》www.laosundajia.com 网站“行政诉讼”栏目里 。
由于法制环境问题,这种“民告官”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官司很难打,状告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能胜诉的行政判决(还是终审)在国内行政诉讼案例中很少见。
为了维护自己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违法房地产项目、打击违法经营销售、打击偷税漏税、打击行政不作为和贪污腐败,这个案件的原告们在维权的路上已经艰难地走了五个年头了,吃尽了苦头,乌云遮不住太阳,法律有威力,总有正义的法官!
请关注法制环境的人们宣扬一下这个案例,为了我们的法制环境,为了我们的和谐生活,给消费者维权者们鼓鼓气;给正义的法官们打打气;给不作为假作为为虎作伥胡作为的官员们敲敲警钟;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屁股底下点把火!
孙安民免费为原告做代理人书写的行政诉讼状、行政上诉状就是行政诉讼书的格式和样板,诉状里面充满了有关法律条文、证据、情理和理论,也在用活生生地案例告诉你打“行政诉讼”官司的技巧!
甘泉县法院已向原被告双方下发了传票:定于2008年11月6号、7号早上8点30分在甘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请关注此案的朋友们届时提前办理旁听或者采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