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文山,男,汉族,34岁,无业
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180号
电话:13076083718 15984862410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6号
电话:10010 法定代表人:汪大海
案由:通讯消费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通讯费用14.10元;判令被告赔偿14.1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判令被告就欺诈行为给予本人书面道歉。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2月29日15:01分通过原告使用手机13076083718收到由号码106600886发来的短信:尊敬的用户根据系统记录您获赠的百元花费冲值机会已经成功发送到您的手机里,请您回复8确认查收询:40070099500本条免费。进行了相关短信7次回复没有得到百元的话费冲值。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下午13:24分18秒在被告营业厅打印通讯费用清单时发现原告每接收号码106600866一次就被收取2.00元通讯费,共计7次,总费用为14.10元(该费用由被告所出具给原告的发票显示代收信息费),后来原告发现不仅没有拿到原告所应该得到的赠送话费,而且联通公司每一条短信除了收0.1元的资费外还每一条多收原告2元,原告认为:被告只告知发一条短信收取0.1元,并没有说明另加收2元的信息费。原告认为被严重欺诈,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因为所有费用是由被告所收取,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的收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电信条例》第三十三一条、第四十一条(三)项、第(五)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电信服务规范》、《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如此收费不但违反了有关规定,还违反了公平交易,明码标价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而且被告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强行代收费用,侵犯了用户(帐户预存话费)的财产权。原告曾经多次的与被告联系,但被告都没有给原告一个合理的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上下行记录,但被告不予提供,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特提起此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所列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