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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前广告野蛮生长 法院喊电影院道歉

发表于:2017-10-26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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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孙婉婉 黄磊 记者 薛庆元)影院灯光一灭,先看几分钟广告,对于一般观众来说已经习以为常,殊不知这短短几分钟可能已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前,本报联合36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贴片广告不明示消费者有权退票(详见本报2016年12月5日2版)。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消费者戴女士起诉卢米埃影院滥播映前广告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影院延时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要求影院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案由

  影院播映前广告遭起诉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卢米埃南京绿地影城(以下简称卢米埃影城)的电影票,场次是当天20时45分的《深海浩劫》,票价32元。然而,卢米埃影城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开始后仍然一直播放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才开始播放电影正片。

  戴女士认为,卢米埃影城在本应播放电影的时间段播放长达7分钟广告,其行为剥夺了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因此,戴女士一纸诉状将卢米埃影城告上法院,要求影城退赔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且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

  对此,卢米埃影城辩称,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行为是常识,戴女士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知晓,且电影前面播放广告及广告时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影城也无法强制戴女士观看完毕。

  判决

  影院向消费者书面道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戴女士在卢米埃影城处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戴女士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而影城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导致戴女士不能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对于戴女士要求返还票款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其已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视为影城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影城并未给戴女士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影城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戴女士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但尚不足以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卢米埃影城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卢米埃影城应就其行为向戴女士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卢米埃影城向戴女士书面赔礼道歉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截至记者发稿,法院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卢米埃影院仍未书面道歉。该案代理律师、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表示,他将于近期代表戴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状

  映前广告已成产业链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家看到的映前广告主要有两条来路:一是各影院平台通过招商投放在本影城各影厅播放的包厅包月广告;二是由影片发行方直接添加在影片拷贝中,即贴片广告。

  一位电影制作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电影基本都附带贴片广告,因为商家付了广告费,贴片广告的收入是影片非银幕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影的发行方不仅会将这些广告和电影正片放在同一个拷贝里面,还会根据拷贝投放的地区不同,贴不同的广告,一般时长都在5分钟以内。“时长不算太长,大多数观众也不会太在意这几分钟的误差。”

  10月7日,记者在安徽省芜湖市的一家横店影城观看《羞羞的铁拳》,电影票面显示的放映时间为14:30,从检票进入影厅开始,屏幕上就一直播放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其他影片预告,直到14:32分开始播放正片,误差两分钟。影厅内的观众对此已经见怪不惊,有的互相聊天,有的低头玩手机,一些迟到的观众也在这两分钟里陆续入场。

  有广告商表示,映前广告的到达率是普通电视广告的3倍。原因在于映前广告播放时,观众不仅被迫在场,而且放映厅的特殊环境使得观众不得不被动接受广告,即便观众低头玩手机,也会接收到声音信息。因此,电影正式开演前的这一小段时间,被一些广告商称为“黄金五分钟”。

  来自艺恩网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映前广告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0亿元,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慕威时尚、分众晶视、晶茂传媒等着力于映前广告市场的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事实上,围绕着映前广告,已经形成了一条从制作到投放的完整产业链。记者以广告客户名义尝试联络了两家相关的广告公司,对方均表示,只需提供公司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和广告需求,就可以得到初步的映前广告投放方案和相应报价。

  映前广告正因其超高的到达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成为影片发行方、影院等各方争抢的一块“肥肉”。此前就有《战狼2》因母盘搭载5条共计时长2分39秒的预告片而不支付费用被万达传媒、分众晶视等4家公司集体谴责,认为其侵犯了影院广告代理方的利益。

  观点

  多方监管加强规范映前广告

  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广电总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2009年初,原广电总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

  2016年底,《中国消费者报》曾就映前广告泛滥的现象进行了报道,组织了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济南、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9地记者,对当地影院贴片广告播放状况进行体验调查,并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等省市共37个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呼吁在影院没有明确告知有贴片广告及广告时长的情况下,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有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映前广告播放时,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免费代理该案的律师封顶在接受采访时说:“广告收入是影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单凭消费者个案诉讼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影院的经营方式、经营观念,只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最终还是需要相关监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加强监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以就类似事件统一协调处理,发布消费警示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封顶还表示,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同时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处罚措施:“电影院在向公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不断完善,再加上法院不断发挥司法能动性,这一社会问题将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封顶对此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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