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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贴片广告 不告知或侵权

发表于:2011-02-18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越来越长的电影贴片广告引发争议。鉴于当前电影贴片广告存在监管盲区,有关专家建议影院明示广告时长,以便观众自行选择
  岁末年初,《赵氏孤儿》、《让子弹飞》等一批影片陆续上映,让热爱电影的观众应接不暇。在国内电影票房不断飙升的刺激下,电影放映前播出的广告即人们所说的电影贴片广告数量增多、时间加长,有的甚至长达20多分钟,遭到不少观众质疑。贴片广告是谁投放上去的?播放贴片广告是否侵权?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观众、电影院及有关法律专家。
  ○调查
  电影贴片广告各自有主
  1月2日、1月8日、1月12日,记者在北京市的星美、百老汇、万达等影院分别观看了几部贺岁大片。据记者粗略统计,以《非诚勿扰2》为例,贴片广告普遍长达近20分钟,最长的一个是25分钟。
  记者调查发现,京城各电影院的贴片广告有长有短,播放的内容不一样。有的影院是在电影开场时间到来前,播放完所有的广告;有的则在观众入场时播放部分广告,电影开场时间到了之后继续播放一段时间的广告。贴片广告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其他电影的预告片,另一种是商业广告。“这些贴片广告中,一部分是电影制片方直接添加到影片拷贝,大多是其他影片的预告片,这些在洗印拷贝时就已经加上了,影院不得不播;另一部分是院线和影院自己添加的,基本是商业广告。”1月12日,北京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袁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就《非常勿扰2》而言,影片制作方有8分钟的贴片广告和6分钟的预告片,其他的则是电影播放方贴上去的广告。博纳悠唐国际影城经理王溪则表示,对于如何放映贴片广告,有关部门没有硬性规定,各电影院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观点
  强迫观众观看广告涉嫌侵权
  近几年,随着电影贴片广告的出现,观众对其过长、过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投诉呈现上升趋势。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即与影院形成合同关系,电影票上注明的开场时间是影院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同时间,影院没有在约定时间播放影片,则构成了违约,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广告的发布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电影制片方和影院是否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是个疑问,如果没有取得广告发布资质而发布广告,则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问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认为,观众购买电影票后,对照有关时间、场次、座位号去观影,如果影院告知电影开场时间之后播放贴片广告及其时长,这种行为不违法。如果影院在预告的电影开场时间以后,仍播放贴片广告而不播放电影,会造成整个观影时间顺延,那么,就涉嫌违反了其与观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影院应当承担不按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现状
  影片正式放映时间无标准
  记者了解到,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又发布了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须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前加播;电影票面上标明的时间须是影片开映的时间。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对电影播放前的广告没有强制性规定,以上两个文件只是相关部门下发给电影行业的一个规范性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两个文件均没有对贴片广告的数量和时长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记者还了解到,作为广告直接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对电影贴片广告的监管只限于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广告制作方是否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电影贴片广告的播出时长进行界定和监管,电影贴片广告是一个监管盲区。“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影院应该向观众公示广告时间和影片放映时间,但即便告知了,也可能存在误解,因为对何时算影片正式开始的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李方午表示,消费者往往认为电影票上标明的时间应是电影正式放映的时间,而多数影院却把影片片头的出现定为正式开始的时间,认为贴片广告是影片的一部分。“应该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影片放映时间的统一标准,这样让电影制作方、播出方和消费者都能够明确判断。”李方午建议说。
  ○建议
  影院应明示贴片广告时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大部分观众对于在电影放映前加入大量贴片广告表示反感,但也有部分观众对此表示理解,只是希望广告时间得到控制,并明示广告时长。
  葛友山认为,影院应当尊重观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可在售票窗口、影院入场处、电影票上明示广告时长和电影正式放映时间,在合理限度内播放广告,以便让观众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入场观看广告,以免观众有被强迫、甚至上当受骗看广告的感觉。
  记者了解到,针对贴片广告过长的现象,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日前已率先作出规定,向辖区内的各影院明确,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应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确保电影票面约定放映时间内“零贴片”;影院应利用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或在售票台显著位置,对贴片广告信息予以公示;各影院须建立健全消费申诉应急处置机制,对消费者的诉求应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相关案例
  西安一观众诉电影贴片广告过长
  据新华社报道 去年7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观众陈晓梅在西安保利博纳影城购票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没想到放映之前先播了很长一段广告。同年10月9日,因不满电影放映前的广告,陈晓梅将影片放映方西安保利博纳影城、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退还其电影票款3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在向原告提供观影服务过程中,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贴片广告管理的文件精神,被告不得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搭载贴片广告。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不仅自行搭载贴片广告,而且放映前没有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在观影时被迫接受时长12分钟的贴片广告。所以,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应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据此,同年11月24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退还原告陈晓梅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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