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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大奖”设圈套 骗子仍在耍花招

发表于:2008-06-15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消费警示 
     2008年5月,山东一位张姓消费者在其所购的某品牌牙膏包装盒内发现了“中奖卡”,让她以为获得了价值人民币18.8万元的大奖,按照中奖卡上的号码打通电话后,她轻信了诈骗分子的谎言,先后汇出所谓个人所得税和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元。结果可想而知,“奖”没领到,钱财损失却无法挽回。
    从一些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看, 18万元还不算是大奖,更有“价值80万元的宝马轿车”、“260万元现金支票”作为奖品的所谓“大奖”、“特奖”。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是:利用卖场里开放式购物架的便利,将所谓的“中奖卡”、“刮刮卡”偷偷塞入牙膏等日用品的包装盒内,这些“中奖卡”、“刮刮卡”要求“中奖者”必须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2%的公证费用)后,才能获得高额奖金、奖品。为打消“中奖者”的疑虑,犯罪分子违法刻制了某些企业的公章和“××市公证处专用章”,开设了假冒“××公证处”的电话,利用国内广大群众对公证处的信任进行诈骗。有的骗子还在中奖卡片的落款处印上了如“广州市彩票管理中心监督印制,伪造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的字样。
    诈骗分子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往往将目标锁定在单价较低的日用消费品上。据总部设在广州的某公司统计,从2006年7月到2008年5月下旬,该公司800消费者热线电话累计收到2985例此类咨询,咨询电话来自全国23个省、直辖市的100多个城市。有30位消费者因误信“中奖”而汇出相关“费”、“税”款项,其中,仅安徽巢湖一位消费者就被骗4万元。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高额、巨额抽奖类“中奖”骗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凡是要求“中奖者”先交费的“中奖”都是骗局。只要消费者不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公证费,骗子就无法得逞。
    二、在购买牙膏、口香糖等日用消费品时,不论发现任何形式的“中奖”都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可以向商场、门店或致电有关公司进行咨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任何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奖额超过五千元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定的救助渠道,为自己挽回损失的财产。公关机关也会在接到举报后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以“中奖”诈骗的不法行为的力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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