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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网试用”手机违规

发表于:2007-11-04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1.移动电话机上市销售有明确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移动电话机在《首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公布》中榜上有名,按照规定,应当只有获得了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那么,加贴进网试用标志的产品是否就是获得了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若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已颁布,则生产企业需向电信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对需要重新测试的部分进行测试,检测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批准进网试验和试用的移动电话机,是在获得进网许可证之前,因而,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2.移动电话机的“进网试用”也有明确规定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第十四条规定: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必须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信息产业部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对如何试用专门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移动电话机试用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认可的技术机构组织进行。每种型号的移动电话机试用数量不少于10台,试用时间3个月以内。其中第四条规定:移动电话机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对整个试验方案进行设计。包括选择人员、城市和地点,确定“移动电话机用户调查表”,向试用者说明试用要求和记录方式。该工作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完成。在试用过程中试用组织机构应保持与试用者联系,掌握情况,指导试用。此外,该文件对试用人员和试用组织机构还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由此可知,移动电话机的进网试用,有着严格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而不是将这种处于“试验”、“试用”阶段的产品作为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来使用。
    3.试用产品作为商品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所谓试用,就是试验性质的使用,通过试用来对某一产品的设计性能、使用效果、产品的稳定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检验,在试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要求而影响使用效果,甚至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试用的目的就是检验效果和总结存在问题,然后再对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提高和完善。处在试验、试用阶段的产品因技术上还未稳定、成熟或定型,出现质量问题的几率相对较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产品,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出现消费纠纷的可能会更多。
   4.“进网试用”移动电话机入市销售与现行法规相抵触,执法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将贴有“进网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机作为合格商品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和查处。
    5.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目前“进网试用”标志的使用与法规相矛盾这一现状尽快出台文件进行调整或规定
    进网许可、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试用是含义不同的三个概念,进网许可是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的一种制度,它包含允许进网试用和可以入市销售给消费者使用的两种情况。进网试用是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处于试验阶段、由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使用的产品,它不能作为商品销售,其标志上的字样理应是进网试用;而入市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是取得了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其标志上的字样应该是进网许可。可有关方面人士解释说“进网试用”与“进网许可”具有同等效力,不知依据是什么?
    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目前情况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和规定,否则,不仅使移动电话机销售市场上出现混乱,也不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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