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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选《3•15案例》决定

发表于:2020-12-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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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选315案例决定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2018号

 

根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案例评选办法,下列案例评选为《3•15案例》:

 

1.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424刑初521号判决,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分子除判处刑事责任外,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开创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先河”,特评为《3·15案例》。

 

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261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定罪判刑,民事惩罚性赔偿与刑事处罚并用,特评为《3·15案例》。

 

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改判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之前已定罪判刑,“刑事处罚”不能代替“民事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再1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再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判词:优化营商环境,销售商更应谨慎履行食品质量和安全法定义务。“知假买假”获利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

本案再审认为,当前,海南省正在建设自由贸易港,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场经营主体更加诚实守信,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自觉承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

立兴商行作为个体经营户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守道德底线,严格约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高度关注并及时查验其出售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谨慎履行其作为销售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

任满仓虽在购买时明知涉案红葡萄酒超过瓶身载明的保质期,其在全国各地法院也有多起类似“知假买假”纠纷诉讼,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

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诉讼,都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注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更加健康和谐。

 

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对生产“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对生产“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判词: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6、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6558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没有报关手续及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判词:能通过打假而使生产、销售、消费等领域再无假货亦是全社会的福分。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立法本旨亦不禁止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购买者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如能通过打假而使生产、销售、消费等领域再无假货、劣货亦是全社会的福分,因此就食品、药品而言,不宜因购买者知假买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限制其合法权利。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再审维持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维持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73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068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06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60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60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739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111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1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904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散装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904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散装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669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219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219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将“固体饮料”标签宣称“儿童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将“固体饮料”标签宣称“儿童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67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再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34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665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665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385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33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33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23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过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等”的行为,再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525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534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53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茶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6.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普通食品标签宣传“保健功能”,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国家编制标准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再39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茶叶“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再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8.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

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燕窝“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燕窝“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9.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终177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标签存在“假冒产品的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问题”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0.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361号民事判决,对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51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冒剑南春酒”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7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6340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6340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4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申130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津02民终8492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1800号民事裁定书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38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093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093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7465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7465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7.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榴莲不在准入名录内 ”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231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对销售“进口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者将“固体饮料”标签虚假宣称“婴幼儿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者将“固体饮料”标签虚假宣称“婴幼儿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0.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鲁 01 民终 991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 1203 民初173 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西洋参标签无生产合格证、无产品标准代号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 1203 民初173 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西洋参标签无生产合格证、无产品标准代号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355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虚假标注“无糖”食品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02民终43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 京0111民初2186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包装标签违法、非法经营等”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 京0111民初2186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包装标签违法、非法经营等”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冒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5.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终914号民事判决,对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2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对生产经营“白酒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7.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对诊所销售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646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婴幼儿奶粉和鱼油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再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39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0.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6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燕窝未经检验检”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燕窝未经检验检疫”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1.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对销售食品标签“配料含有氢化油脂,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2.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782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C”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5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5.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无生产许可”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069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干海参水溶性总糖、蛋白质’超标,宣称‘无糖”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7.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8.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4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0112民初2857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燕窝标签溯源码无效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0.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1.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的酒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标注错误执行标准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664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91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91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67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出(2019)辽020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出(2019)辽020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4.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51647号民事判决,对销售食品原产地系禁止进口食品地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含有人参(人工种植)未标注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含有人参(人工种植)未标注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对生产经营“食品企业标准超过备案有效期”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申259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茶叶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茶叶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8.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23254号民事判决,电商销售“食品含有芦荟汁,标签未按公告要求标注”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59.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69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1039民事判决书维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D,标签强调“高钙”未标示钙含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D,标签强调“高钙”未标示钙含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193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193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4.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3589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48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48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进口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添加,标签含有治疗功能虚假内容”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719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8.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187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69.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19580号民事判决书,对商家销售“咸鸭蛋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2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者违规标示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者违规标示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2.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压片糖果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钙、锌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的食品标签配料含有人参(人工种植),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5.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西湖龙井茶叶标签未标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6.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无糖”而未标示“糖”具体含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7.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花生“虚假标注脂肪含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8.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对电商生产销售的大枣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79.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5769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食品冒用其他企业执行标准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0.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普通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86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对外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对商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对外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电脑系翻新机,非原装新机”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82.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普通食品宣传“具有减肥功效”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8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对生产食用油“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的行为判处三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真货手表非正品行货”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对电商销售“真货手表非正品行货”的行为判处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85.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5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对判处“以假充真”的品牌红木家具代理商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特评为《3·15案例》。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5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判处“以假充真”的品牌红木家具代理商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86.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9232-39252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散装大米长虫变质”的行为判处各案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7.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3146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生产日期标识模糊”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8.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01民终792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01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散装皮蛋“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01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散装皮蛋“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89.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内01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对多次购假酒索赔”,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打假人无罪,特评为《3·15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对多次“购假酒索赔”,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打假人无罪,特评为《3·15案例》。

 

90.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行初487号行政判决,判处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确认市监局超过法定期限答复违法,特评为《3·15案例》。

 

9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行终27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14行初319号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判处市监部门重新答复,特评为《3·15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行初319号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判处市监部门重新答复,特评为《3·15案例》。

 

92.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行终5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行初140号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判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出处理,特评为《3·15案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行初140号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判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出处理,特评为《3·15案例》。

 

9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行终38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行初38号行政判决,判处对消费者举报奖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出处理,特评为《3·15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行初38号行政判决,判处对消费者举报奖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出处理,特评为《3·15案例》。

 

9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判决确认市监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结果违法,特评为《3·15案例》。

 

95.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0刑终371号刑事裁定书,支持一审法院依法从重打击投资理财型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判决,特评为《3·15案例》。

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 2019)豫102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依法从重打击投资理财型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特评为《3·15案例》。

 

96.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42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决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的不法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97.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出(2019)豫10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决虚构保健品补贴专门诈骗中老年人财物的不法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维护中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评为《3·15案例》。

 

98.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出(2018)豫08民终3387号民事判决,列高档手表为“耐用商品”,将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判处经营者返还购表款,特评为《3·15案例》。

 

99.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0103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对商家的服务瑕疵实行举证责任例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特评为《3·15案例》。

 

100.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2019)豫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对一审法院判处侵犯买房人关于房屋瑕疵知情权的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予以维持,特评为《315案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出(2018)豫0108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判处侵犯买房人关于房屋瑕疵知情权的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评为《3·15案例》。

 

101.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2019)豫10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对一审法院判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被跳楼自杀者砸成重伤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予以维持,特评为《3·15案例》。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出(2019)豫10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判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被跳楼自杀者砸成重伤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102.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出(2019)豫10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判决因先天性发育问题导致胎儿缺陷出生的产检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10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出(2019)宁0105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对生产者将“固体饮料”标签虚假宣称为“儿童食品”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0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110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超过质保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QS”标志的行为,改判支持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05.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1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10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4549民事判决,对商家销售食品含有人参(人工种植),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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