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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家企业生产不合格保健品被处罚

发表于:2019-06-28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 王文郁)6月12日,记者获悉,辽宁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今年3月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中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延更丹牌青松丸的3家辽宁企业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不合格批次延更丹牌青松丸是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铅(P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抽检结果发布后不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于3月20日发布了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期)。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依法责令企业暂停购进和销售同种产品,并召回不合格产品。企业已按要求暂停购进和销售同种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正在排查中。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同种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会同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做好产品召回工作。该公司已按要求暂停生产同种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正在排查中。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企业暂停销售同种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会同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该公司已按要求暂停销售同种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正在排查中。

  6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又发布了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其中,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又经查,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辽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及生产与委托生产合同相关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2家经销企业被免予行政处罚。

  据悉,涉及生产销售此批次不合格延更丹牌青松丸的3家公司,经排查已经找出不合格原因并进行了相应整改,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均已达到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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