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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难退 中消协呼吁立法规制

发表于:2017-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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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不退押金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并呼吁《电子商务法》对此作出立法规制。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不退押金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并呼吁《电子商务法》对此作出立法规制。

1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将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并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同时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中消协对此表示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中消协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消协有关消费维权工作,并继续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所收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的广泛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中消协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

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中消协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中消协呼吁,在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作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中消协建议,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同时,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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