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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职业打假新闻追踪四]顶尖法学家谈正当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以后别再冤枉好人了!

发表于:2015-07-19 点击:

来源: 北三街八号微信平台

    广东博罗县警方本月初以敲诈勒索为由将维权索赔的三名消费者刑事拘留,引发了不少人特别是依然战斗在买假索赔最前沿的“啄木鸟”们的深度关切。他们担心,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不是会毁在一些对这项制度知之不多了解不深把握不准的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手里;业已被调动起来的群众买假索赔的积极性是不是会因此受到严重打压?应当说,这些担心并非多余。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一直伴随着一些杂音。其中,最可怕、最具有迷惑性的“杂音”恐怕就是一些执法机关法盲式地认为正当的维权维权索赔是敲诈勒索。正当的消费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究竟有什么区别?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5月7日曾做过专题报道。现重新刊发此文,请关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所有人士都仔细读一读。【八号君圆桌】

    受访嘉宾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勤国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新闻背景

    去年(2013年,编者注)9月,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索赔,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之后二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今年(2014年,编者注)3月底,上海警方向何、徐赔礼道歉,并分别给予一万元“补助”。4月23日,本报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随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利索取相应赔偿。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违法?知假买假者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何在?在现实中会发生的知假买假索赔者索赔场景里,哪种索赔方式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期特邀请法律专家对此予以解答。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法正当行为】
     依法索赔

    商家销售的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用合法手段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
    ●洪道德: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意味着该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知假买假索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没有非法性又何来犯敲诈勒索罪呢?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就是违法经营者实施商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都有权向其索赔,令其承担“退一赔三”,或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无论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者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作合法性辩护。

    合法维权

    商家销售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索赔时向对方提出,若不赔将诉至法院或向媒体公开其违法犯罪事实。
    ●肖中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3个:一是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是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要看索赔额度是否有法可依;其次要看法律之外是否有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即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索赔要求是否正当;再次要看索赔数额和受到损害的程度是否相符。
    该情形中,知假买假索赔者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索赔,其行为整体上也有一定的正当性,不能判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而诉至法院或向媒体曝光都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因此该情形属合法维权。
    ●孟勤国: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手段包括恶言相向、用恐吓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比如“如果不给我赔,我就怎样怎样”等扬言伤害对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言行。但“不赔我将诉诸法院、媒体”等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些都属于维权人通过社会寻求帮助、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不法经营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该情形中,知假买假者要求法律范围内的赔偿额度,并希望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因此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俊海: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媒体有权对违法事实进行曝光,索赔人上诉也是其合法权益。但如果经营者确实没有造假,消费者找媒体污蔑商家,则消费者和媒体都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责任。

    协商“天价”

    商家销售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提出天价索赔,索赔过程中与商家理性协商,没有过激言行。
    ●刘俊海:知假买假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如果说商家觉得索赔数额过高,商家可以选择不赔,消费者诉至法院就行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挺好。如果遇到知假买假者索赔金额过高的情况,我认为还是应该在法制、理性和民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
    ●洪道德:我们不可以要求全社会都有一致的认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哪怕这种主张在对方看来可能很荒唐。索赔者认为只有天价赔偿才能抵消经营者对他的侵害,这是索赔人的看法,经营者可以不同意。若索赔者索赔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做出天价赔偿,这种情形就属于民事纠纷里的“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漫天要价”,完全可以来一个“就地还钱”。
    无论索赔要求是略微超出法律规定还是天价索赔,这种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协商。只要索赔人没有采用以人身安全或名誉等作为要挟的手段,便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向媒体曝光和诉至法院都是合法的维权手段。
    总而言之,维权手段最关键。光有“荒唐”要求没有违法手段,要求本身不能被看成违法行为。 

   【涉嫌敲诈勒索】
    造假索赔

    商家销售商品无任何问题,知假买假者采取调包等方式“以次抵好”并向商家提出索赔。
    ●吴景明: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这就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该情形中,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威胁安全

    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索赔时采取要挟、胁迫等手段,如声称“如果不赔将伤害对方或对方家人”等。
    ●肖中华: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或单位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通常包括,提出将要向对方实施暴力、揭发对方隐私或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对方名誉等,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这种要挟要以是否达到精神上的胁迫程度为标准,即考虑被害人是否感受到并产生恐惧。如果知假买假索赔者以这种威胁安全的方式索要赔偿,并造成了对方的恐惧,则涉嫌敲诈勒索。
    ●洪道德: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案例,维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能说得通,但当事人采取了非法手段,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获取“理所应得”的赔偿。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胁迫索赔的手段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据中国消费者报相关报道 作者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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