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城函[2008]258号
关于对二甲醚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二甲醚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商委文[200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2007)已由我部发布,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在使用中应采用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专用气瓶、专用灶具等专用设备,不得使用非专用设备。
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尚没有国家标准;如果要用作城镇燃气应有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复合燃料进行认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时,必须明示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比例和热值。
三、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及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应用的监管,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和供用气安全。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