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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华硕维权追踪一]是谁制造了惊天大冤案?!── 一起因消费维权引发的牢狱之灾

发表于:2008-10-21 点击:

    案件背景:《京华日报》2006年04月11日以题为《华硕使用问题CPU遭勒索 客户索要500万美元》为题,这样报道了此案:龙某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刚开始使用便连坏了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龙某的电脑进行检测后,认定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中央处理器)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
    龙某、周成宇二人随后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双方数次谈判未果后,华硕公司报警。
    3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龙、周二人被海淀警方羁押。

 

检察院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这样确认:审查查明:2006年2月9日,赔偿请求人黄静(即,前面所指的龙某。编者加注)利用虚构的身份“龙思思”在北京新人伟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人伟业公司)以20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当天,黄静在使用该笔记本电脑时出现故障,并将电脑带回至新人伟业公司维修,在为黄静维修过程中,新人伟业公司违反件硕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从合作伙伴处购买未经检测的CPU,之后黄静、周成宇以此为由向华硕公司索赔。黄静、周成宇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肋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2007年11月9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消费者黄静的所谓“敲诈勒索罪”已从法律上得到了根本否认,但此案又是如何产生的呢?难道仅仅就是因为黄静在维权时索赔了500万,公安机关在最初的认定中“有误”那么简单?要弄清问题的真相,我们就必须还原事发当时的全过程。

 

消费者黄静与华硕公司消费纠纷全过程

   

    1、2006年2月9日上午,黄静在华硕公司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出现故障,黄静由新人公司销售代表高鸿燕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北京服务中心检测;
    2、2006南2月10日上午,接到华硕公司电话后黄静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取机,华硕工程师称电脑无硬件故障只是重新安装软件就解决了问题;
    3、2006年2月10日下午,因电脑故障重新发生,黄静再次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华硕工程师在对该机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检测”后,再次告知黄静该机无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就没有问题了。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给黄静开具的《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故障现象描述:“不加电,只检测出报告”,检修说明:“Reset,重做系统,上午有升级2.0G CPU为2.13G CPU”,维修工程师:林迎钊。华硕公司工程师解释更换CPU原因为,因客户等待时间超过2小时,所以公司免费升级CPU作为补偿;
    4、2006年2月11日,黄静发现该电脑故障现象仍然未能解决,因周六不确定华硕是否上班,所以找来朋友周成宇帮助解决电脑问题。周成宇用软件检测中发现该电脑内装为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的工程样品处理器。而英特尔公司刚在两个月前平息一场因为合作伙伴违规使用这种工程样品处理器引发的“英特尔CPU造假风波”;
    5、2006年2月13日,黄静正是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和周成宇作为代理人处理她因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产生的纠纷事宜;
    6、2006年2月14日,黄静在律师舒梅和代理人周成宇的陪同下,携带摄像机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记录下询问华硕工程师有关该电脑更换CPU一事,华硕工程师林迎钊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
    7、2006年2月14下午,黄静在代理人周成宇陪同下,前往华硕北京分公司,见到华硕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郑威承认华硕违规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更换黄静电脑部件;
    8、2006年2月15日上午,华硕公司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郑威、以及其他华硕工作人员与黄静及其代理人面谈,许佑嘉承认违规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更换黄静电脑部件的事实,但是将责任推卸到工程师身上,并称更换的工程样品处理器是由代理商新人公司提供的。许佑嘉提出华硕对于此事的解决办法是在查明真相后为黄静换回原装正式版CPU部件,别的要求华硕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对于许佑嘉不负责任的说法,黄静代理人周成宇提出了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金;许佑嘉要求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查,检查之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双方约定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检查;
    9、2006年2月16日上午,华硕公司两名代表在北京市公证处对黄静的电脑反复测试检查之后确认该电脑被更换的确实是工程样品处理器;
    10、2006年2月17日下午,在许佑嘉承诺的24小时处理时间到期之后,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前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公关部经理汪洪华负责接待。在提供了全部证据资料后,英特尔公司要求不要将该消息外泄,并承诺促使华硕尽快解决;
    11、2006年2月18日下午,华硕公司在接到英特尔通知后主动与黄静联系,要求继续和解谈判,黄静代理人周成宇仍然提出了索赔500万美金惩罚性罚款的和解方案,并声明所涉及的赔偿是由华硕公司出资,华硕公司管理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的建议,并非为了任何人个人得利。华硕公司法律顾问邱宝昌则推翻了华硕公司更换CPU这一事实,称哪怕华硕公司没有任何问题也司愿意高于法律范畴向消费者黄静赔偿。此次谈判中郑威、邱宝昌提出了需要十天的时间进行调查,调查清楚了之后才能处理;
    12、2006年2月28日,当华硕提出的十天调查时间到期后,华硕公司并无任何答复,而且郑威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黄静及其代理人再次前往英特尔公司,与公关部经理汪洪华面谈,并告知英特尔公司准备一周以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华硕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前黄静代理人也曾多次将此事件情况反映到英特尔中国区高层以及法务负责人处,英特尔表示再给华硕时间,但是时间不能确定需要多久;
    13、2006年3月1日,在英特尔公司促使下,受害人黄静、代理律师舒梅代理人、代理人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华硕公司郑威、邱宝昌、公关部林佳佳参加谈判。此次谈判华硕邱宝昌完全推翻了之前华硕其他代表承认过的全部关键事实,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说该电脑权属不应该归黄静,黄静没有资格向华硕主张权利。邱宝昌甚至说黄静及其代理人受人指使,并威胁“要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华硕最终也没有具体明确说法将会如何解决这件事情,什么时间可以解决,而前面两次的时间约定事实证明也只是谎言。面对如此蛮横的华硕公司代表,受害人黄静被气得流泪。黄静代理律师舒梅、代理人周成宇正式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准备在2008年3月8日进行诉讼;
    14、2006年3月,根据办案民警介绍,华硕公司郑威最初向警方报案称:“因在维修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被消费者发现,消费者索赔500万美金,华硕公司认为这是工程师个人行为造成,华硕公司不应该承担这么大责任,消费者索赔数额太大”要求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案民警认为:华硕欺诈消费者有过错在先,国家法律并未规定消费纠纷索赔超过某个数额就能构成犯罪。因此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15、在第一次报案不成功之后,在某位专业消费维权大律师的帮助下华硕公司删除了黄静出问题那台电脑的全部维修、更换记录。郑威在该律师陪同下再次前往警方报案称:“受到周成宇、龙思思(黄静)等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 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 万美元。我公司从未对该电脑进行过维修,从未更换过该电脑内任何部件”并且还向警方提供了所谓黄静伙同周成宇自行更换CPU的证据,最终该案件被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16、2006年3月5日,华硕郑威打电话给黄静,试探黄静是否准备起诉。黄静告诉郑威肯定会起诉,而且配合诉讼将会向新闻媒体提供一些新闻线索,希望获得社会舆论的关注,合法维权黄静再次向郑威说明,要求出资五百万美金成立反欺诈基金会,只是希望华硕公司能善待消费者而绝不是为了贪图个人利益;
    17、2006年3月6日,郑威在一天之内连续给黄静打了14个电话,要求黄静暂时不要对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并提出3月7日上午将有华硕台湾总部负责人到北京专程解决此事。郑威要求第二天黄静独自前往华硕公司,并且要带上那台出问题的电脑“一次性解决”;
    18、2006年3月7日上午,黄静在代理人周成宇陪同下来到华硕公司,郑威直接向黄静出示华硕公司董事会授权全权处理此事的授权书,称不必再谈什么了,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准备离开时被警察赶到现场抓获,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随后被送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关押;
    19、2006年4月10日,当部分媒体报道此事,华硕公司发布第一次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 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 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天华硕公司再次发布第二次声明称:“本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勒索500万美金一事,鉴于此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对于任何媒体的不实报道本公司保留法律追索的权益。请各媒体不要引用不实报道。”署名皆为华硕中国业务群;
    20、2006年4月14日,黄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华硕公司从最初的“尽快解决”到以“敲诈勒索”报案的转变

   

     从上述消费维权纠纷全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时点,我们发现案情发生了质的变化。
    “2006年2月17日下午,在许佑嘉承诺的24小时处理时间到期之后,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前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公关部经理汪洪华负责接待。在提供了全部证据资料后,英特尔公司要求不要将该消息外泄,并承诺促使华硕尽快解决。
    2006年2月18日下午,华硕公司在接到英特尔通知后主动与黄静联系,要求继续和解谈判,黄静代理人周成宇仍然提出了索赔500万美金惩罚性罚款的和解方案,并声明所涉及的赔偿是由华硕公司出资,华硕公司管理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的建议,并非为了任何人个人得利。华硕公司法律顾问邱宝昌则推翻了华硕公司更换CPU这一事实,称哪怕华硕公司没有任何问题也司愿意高于法律范畴向消费者黄静赔偿。此次谈判中郑威、邱宝昌提出了需要十天的时间进行调查,调查清楚了之后才能处理。”
    也就是说,2006年2月17日下午以前,华硕公司在没有聘请律师以前,都是在较认真地处理消费者的问题的。2006年2月18日下午后,华硕聘请了律师一切问题都变了。
    根据办案民警介绍,华硕公司郑威最初向警方报案称:“因在维修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被消费者发现,消费者索赔500万美金,华硕公司认为这是工程师个人行为造成,华硕公司不应该承担这么大责任,消费者索赔数额太大”要求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案民警认为:华硕欺诈消费者有过错在先,国家法律并未规定消费纠纷索赔超过某个数额就能构成犯罪。因此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郑威在该律师陪同下再次前往警方报案称:“受到周成宇、龙思思(黄静)等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 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 万美元。我公司从未对该电脑进行过维修,从未更换过该电脑内任何部件”并且还向警方提供了所谓黄静伙同周成宇自行更换CPU的证据,最终该案件被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说明:以上,消费者黄静与华硕公司消费纠纷全过程,由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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