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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华硕维权追踪十三]华硕申诉,黄静可能再次入狱

发表于:2009-03-19 点击:
     一、华硕公司企图再次将黄静送进监狱
    近日律师团已经从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了解到,华硕公司以从未收到黄静不起诉决定书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诉。华硕公司申请复议的内容包括:1、要求检察机关撤销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2、撤销对黄静的国家赔偿决定,3、要求再次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黄静及周成宇的刑事责任。据了解华硕公司是在2009年1月中旬向检察机关提出该申诉,但是律师团并不了解目前检察机关是否受理此申诉或是最终复议决定。
    华硕公司如果此次申诉复议成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撤销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国家赔偿决定,并再次对黄静及周成宇进行收监。
    二、华硕公司说法是对检察机关的污蔑
    此前华硕公开向各媒体发布的“情况简介”里面声称不但从未收到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周成宇、黄静等在互联网上借不起诉决定书大肆渲染,攻击华硕,对华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的话,我方根本不知道检方已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法规定,华硕公司应当在2007年11月9日收到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此后七日内如有不服可以申诉。但是华硕公司居然声称从未收到过该决定书,这也意味着华硕公司指责检察机关存在重大违法侵权情形,检察机关剥夺了华硕公司的申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以下是华硕公司发给各大媒体“情况介绍”部分内容(见附件情况介绍第一页):
    公安检察机关介入后,我公司就没再过问此事。
    在2008年10月下旬,突然间,关于我方的负面报道, 自平面而起,经网络漫延开来,后来经了解方得知:海淀检察院曾于2007年11月9日做出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黄静已收到,但我方不但没有收到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甚至如果不是由周成宇、黄静等在互联网上借不起诉决定书大肆渲染,攻击华硕,对华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的话,我方根本不知道检方已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随着事态的发展,各式各样的版本越来越多,亦有大量海外媒体要求采访,总部发表声明。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做不起诉的决定有他的理由,我们尊重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
    律师团意见:
    华硕公司迫于目前诉讼及舆论压力,再次使用极端手段对待消费黄静。不仅推翻此前华硕公司自称的“尊重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而且再次暴露出华硕公司一直企图将黄静灭口作为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华硕此举目的是为了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企图再次转移公众视线、误导舆论,并且以此手段对黄静及其代理人进行威胁。黄静表示无论遇到多大的阻力,也不会惧怕华硕公司的种种手段,一定会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黄静也相信检察机关不会受华硕公司干扰,必将最终作出公正决定,即使华硕公司刻意掩盖但是事实真相终将揭开。
    本律师团坚信,随着消费者黄静向华硕公司维权的行动进入法律程序,华硕公司一切操作手段都是徒劳,人民法院最终必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华硕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黄静代理律师团
                                        20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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