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原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占平,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被告: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
邮编:201108
法定代表人:徐世昌 职务:董事长
电话:+86-21-54421616
案由:名誉侵权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所有曾经发布或转载过涉案侵权内容的网站首页按照与侵权时间相等天数发布道歉和事实澄清声明,内容需经过原告同意确认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公证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所有曾经发布或转载过涉案侵权内容的网站首页按照与侵权时间相等天数发布道歉和事实澄清声明,内容需经过原告同意确认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公证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9日,原告购买了一台价值20900元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出现问题,原告将该电脑先后两次送到被告处进行检测。经过两次检测该笔记本电脑并不存在任何硬件质量故障的情况下,被告谎称因原告等待时间过长,以升级为名将原告电脑内原装CPU进行调包更换。经鉴定,被告用以调包更换安装在原告电脑上的CPU,是一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禁止在市场流通使用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之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后被告以受到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的行为最终导致原告被错误逮捕无辜关押294天的严重后果。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告作出相应国家赔偿并确定:原告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2006年4月10日,被告以华硕电脑中国业务群名义在国内各大网站发表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被告声明中虽然没有用原告的原名而是使用化名“龙思思”,但其文章有些内容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有确凿和相互印证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声明中的“龙思思”就是原告。被告在案件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宣判的情况下,公然发布严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声明,公布当事人姓名、并确定刑事罪名,造成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延续至今。被告声明中内容不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且因此误导媒体舆论,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造成原告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静
2008 年12月25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肆份
证据目录肆份
证据目录:
证据一、黄静身份证一张
证据二、公证书一份
证据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