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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消法》颁布30周年优秀著作和论文颁奖仪式上的发言

发表于:2023-11-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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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消法》颁布30周年

优秀著作和论文颁奖仪式上的发言我的获奖感言与落奖感言

丘建东
2023.10.31
 
  主持人刘俊海教授,会长何山教授,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曹三明教授,在座的全体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第一,首先,关于获奖。谢谢大家厚爱,我的一本小书《丘建东公益诉讼十年案例选编(1996--2006)》获优秀著作奖,其实在这五本书里面,我的著作与前面教授们的四部著作比起来,虽然是收入了被誉为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有关材料以及后来的计二十个案例,我也知道,消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公民并不具备公益诉讼资格,可是,公益诉讼也可以两分法啊,教授的观点也分两派啊,狭义和广义的公益诉讼两分法啊!还有,我的书在理论性方面的阐述是肯定不够的,是我的案例汇编与分析居多,我的学历也不高,龙岩师专1979年的专科程度,第二学历法学专业是川大网络学院,我虽做过审判员,质量技术监督局次长,我没有律师资格,但是我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我是一直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在福建省司法厅依法注册,撑起了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所以我今天能跻身于北京的会议,非常不易非常荣幸,在此感谢大家!不过我也表示下遗憾,就是学术委员会对我的书的评价显得简单了些,我所热切期待的学术评价的分量还不够。第二,关于落奖,这落奖就是关于失落的奖项。我的1988年9月25日的法制小评论《国庆节与宪法日随想录》有自荐但没有进入获奖论文目录。这小文发表在《福建法制报》上,那时我在福建省委党校理论班专升本二年脱产读书,专业是科学社会主义,这文章关于宪法日的提法是国内媒体最早见报的,20多年之后,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思想实际上已经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宪法日从提出到实现实际上就是改革开放的进步史啊!至于宪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宪法权利与消法权利的关系,可以从人民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叠加上寻找共同点,甚至人民权利与人民公益诉讼的权利都是叠加的,所以,消费者研究会来给宪法的小文章发个奖状也不是不可以的啊。在此,感谢会议,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各认真又耐心的聆听了我的发言。
  附,二则评语(代拟稿)
 1.丘建东同志编著的《丘建东十年公益诉讼案例选编(1996-2006)》,在1996年春,丘建东作为公民身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邮电局多收长途电话费提起民事诉讼,首创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开启了公民首例“公益诉讼”之先河,是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直接促进了后来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益诉讼的立法。丘建东该著作收入了其“一块二”官司以及后来十年间不断推出的计20个典型案例,具有标本记录和资鉴作用,被评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30周年优秀著作。
 2.丘建东同志撰写的《国庆节宪法日随想录》,虽不是论文却是随笔,时评,小评论,其关于宪法日的概念和在国内媒体上的公开发表也是在新中国编年史上具有创先意义,1988年9月25日发表在《福建法制报》,其提及国家“宪法日”,先有宪法后有政府,先有宪法日才有国庆节,要普法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国家要引向法治之路,政府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约束,具有理论和实践不朽的意义。该论文被评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30周年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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