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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知假买假”,可能会有怎样的结果?

发表于:2023-10-04 点击: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辛省志

不受理“知假买假”,可能会有怎样的结果?

 

    近日,四川有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书,严禁以知假买假等牟利性消费进行投诉举报。公告称,一旦判定为恶意投诉,市监局将不予受理,同时,对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行为,将移送警方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违法犯罪责任。这份“告诫书”不出意外地引起了极大争议。该局随后从其社媒账号上删除了这份文件。

    这样的公告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近年来,全国有不少地方发布过类似的公告。市监部门表示其目的是“营造放心舒心消费和良好营商环境”“同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假冒伪劣等违法商品进行监管是市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将“知假买假”认定为恶意投诉拒绝受理,有怠于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牟利性打假”也就是俗称的“职业打假”,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应增加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3倍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500元,也就是“假一赔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则规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劣药,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则“假一赔十”,最低为1000元。

    依托这些法律规定,诞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在市场上寻找不合格的商品、食品和药品,购买之后投诉或起诉,以获得三倍或十倍的额外赔偿。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市场是非常庞大的,只靠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难以发现所有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除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让造假售假的不法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以遏制造假售假行为。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激励,职业打假人也有更大的动机去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在这个意义上,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监管部门的帮手。通过他们提供的线索去发现违法行为,比监管部门自己去大海捞针,效率要高得多。

    当然,确实有一部分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比如有的先栽赃再“打假”,把外带的过期食品放到超市,栽赃商家售卖过期食品。有的把超市快过期的食品故意藏起来,超市没能发现没有及时收回,等过期了再去买出来,以售卖过期食品为由索赔。有的甚至没有发现问题商品,也以举报威胁商家交“顾问费”。这些行为已经不是打假,而是“黑打”,是违法犯罪。对这些“黑打”进行打击,是必要的。但对于大多数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的职业打假人,监管部门仅仅以他们的打假行为是“牟利”而拒绝接受他们的举报投诉,没有法律依据,涉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助长造假售假之风。

    监管部门认定“恶意投诉”的标准中,包括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同样的商品再投诉的。但如果不合格商品第一次被发现后就被彻底清理出市场,职业打假人又怎么能再次买到同样的不合格商品呢?如果售卖不合格商品第一次被处罚后继续卖,监管部门却不再受理后续的投诉,是不是售假的商家就可以肆无忌惮继续卖假货了呢?这样的规定,到底是保护了消费者还是保护了造假售假者?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食品药品领域,司法系统对于“知假买假”是支持的。最高法201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食品、药品质量纠纷,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

    而作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局却禁止“知假买假”,认定其为“恶意”,与司法机关的规定相左,一旦被打假人以行政不作为告上法庭,恐怕难免会输。据《法治日报》报道,一名职业打假人曾举报贵州、云南等省份多家单位销售假药,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却以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牟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由,拒绝对他奖励,他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市监部门败诉,应对他进行奖励。

    不法商人卖假,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害合法商家的利益。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的利益”,要打击的应该是敲诈勒索企业的行为,保护的是合法经营主体的利益。如果一刀切禁止“知假买假”,只会纵容“知假卖假”,客观上保护的恐怕更多是那些不法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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