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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孤勇者个人的幸运,也是历史的择日-自读《丘建东公益诉讼十年案例选编(1996--2006)》案例十六诉厦门市物价局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案有感

发表于:2023-09-04 点击:

 这是孤勇者个人的幸运,也是历史的择日

————自读《丘建东公益诉讼十年案例选编(1996--2006)》
案例十六诉厦门市物价局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案有感
 
丘建东  2023.9.3
 
    一,我的上一本书《丘建东公益诉讼十年案例选(1996--2006)》其中的案例十六,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征收行为的定性——诉厦门市物价局违法行政征收价格调解基金案(还包括该诉讼案的前奏行政复议阶段,复议机关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文号是,厦府复决字(2006)48号),已经不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了,而且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洪涛教授的认定,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新生事物行政公益诉讼的开端,起点和零公里,在《行政诉讼法》法定主体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之前,这第一案就是由消费者提起的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广泛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倪洪涛教授文章刊在湘潭大学学报,我的上一本书的参考文献上注有出处。
    二,如同我的1996年1月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县级市,现为新罗区那时邮电未分家)公话亭不执行半价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费规定,多收0.60元索赔1.20元并要求公开出示半价政策规定(排除妨碍)(这是公益诉讼的标志性请求)还有赔礼道歉三项诉请,一样,我这次诉厦门市(人民政府)物价局除了要求其返还其委托旅店代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解基金4.80元以外,还要求审查其具体收费行为所依据的厦府办(2003)235号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个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这诉请的顺序排列虽然第二,却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志性提法,由于公民诉讼所囿,只能先提私益再提公益。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厦门市人民政府维持厦门市物价局具体行政行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但是次年减半征收,后年取消。人们常说法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做到两个效果的统一,而有的时候却是法律效果原告败诉,社会效果倒是良好,被告在悄悄整改,全社会都得到社会进步的经济利益。本案就是这样。
 
    三,感谢倪洪涛教授的“慧眼识英雄”,对上述案件冠以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的“英名”,对个人我来说,似乎幸运,一个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经很不错了,就很好了,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又被你拿去了?记得有一年广州《南方都市报》有个女记者姜英注来访,报道我时说我暴得大名,我也确实幸运,一场诉邮电局长途电话费“一块二”官司得到了社会各界无数友好人士的鼓励帮助和支援,当时并不知道这官司诉出去会是全国第一,我只是有个很崇高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纪念那场史无前例的伟大领袖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20周年,用一个案件来检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进程,我准备工作做的很辛苦,可以在1995年底推出的,就是为了给“结束”20周年献礼,等到了1996年初来才提出给人民法院受理,之所以一月四日,是一日到三日,法院休假不上班。回头来说这诉厦门物价局一案,是受益于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龙岩市消费者委员会名誉会长杨新民对我的一席谈话,他说,你的“一块二”邮电官司已经十年有余了,不要一直讲这个案件了,应该再创新一个案例了!我真的认真思考领导人的话,再找一个收费的“靶子”吧?恰巧乘汽车(那时龙岩至厦门龙厦铁路未通车)去厦门旅行,厦门长途汽车站附近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厦办事处招待所收费不高,第一次被收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就有了疑问感,后来又为了调查取证,特地多住了几次。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中国消费者报》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几位律师还为该案致函厦门市政府表示了法律意见。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端也是我们所不曾料到的,至于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公益诉讼成了检察院的四大业务之一,我们未能料到,只能说孤勇者有幸运,这是历史的择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里程碑式的节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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