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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营商环境”?对不起,这口“锅”职业打假人不能背!(图文)

发表于:2022-06-06 点击:

 来源: 消费研究

    观点:归根结底,“营商环境”特指行政机关包含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破坏营商环境”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在不能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下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害;“职业打假人”不会也没有能力去对“营商环境”进行“破坏”。所有依此对“职业打假人”的指责都是在“泼脏水”或“转移视线”,甚至为自己的不履责寻找“背锅侠”。

 

    有关部门给职业打假人定的罪状之一是“破坏营商环境”。
    2019年,上海工商局出台《关于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指导意见》,指斥职业打假人“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

    2020年,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要合理区分恶意投诉举报和正常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云云。

    2021年4月份,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影响到泉州营商环境、市场环境与消费环境,还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2022年,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常艳军接受采访时表示,恶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不但阻碍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还破坏营商环境,浪费行政资源。

    ……

 

    以上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梳理所有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政策,基本上都涉及到“营商环境”。说实话,这顶“帽子”大得狠,直接上升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度,着实有点吓人。

    当然,这样的叙事方式成功地迷惑了各种“不明真相的群众”和“明真相的群众”,顺理成章地将职业打假人置于“十恶不赦”之地,自然而然地将职业打假人彻底“黑化”。

    不过,似乎没有人关心这个“营商环境”究竟为何物?职业打假人又是如何“影响营商环境”进而“破坏营商环境”的。

    “营商环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术语,从法律上讲,它有其特定的含义。

    2019年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显然,这个“营商环境”定义主要围绕在“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上面。当然,如果有人对这个比较专业的词语难以理解的话,《条例》第三条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如果逐字逐句地看,我们就会发现,这个“营商环境”实际上指的是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也就各种企业之间的关系,市场监管部门经常提及的“放、管、服”也包含在内。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整个条例中并没有涉及打击职业打假人免遭破坏营商环境的条款。当然,或许是职业打假人不值一提。

    不过,对于“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并非没有确切的解释,《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规定的很明确,“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湖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给出的定义也基本相同。

    实际上,对于保护“营商环境”,所有的省级政府甚至地级政府都已经出台了相对的办法或规定,甚至很多地方明确将“破坏营商环境”总结为24种具体的行为,不过梳理每一条行为,却是没有哪条能跟职业打假人沾边的。

    归根结底,“营商环境”特指行政机关包含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破坏营商环境”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在不能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下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害;“职业打假人”不会也没有能力去对“营商环境”进行“破坏”。所有依此对“职业打假人”的指责都是在“泼脏水”或“转移视线”,甚至为自己的不履责寻找“背锅侠”。

    所以,“破坏营商环境”这个“锅”职业打假人不能背。

    当然,我们身边也并非没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原深圳市工商局广告处户外广告登记室主任科员吕小雄,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54次收受办事企业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折合人民币131,588元——这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炉礁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李国强,多次以无故拖延、故意刁难等手段吃拿卡要,先后收取“好处费”12000元;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共计价值12580元——这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在行政改制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业务停滞长达1个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原北京工商局燕山分局局长张新等人违规注册公司13000余家,受贿2000多万,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一处面积仅58平米用作养殖的地址内居然注册了2244家公司——这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

    还有那些等着让我们刷新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认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司原副司长桑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原局长张志宽、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闫学会......

    当然,并非职业打假人不能指责,实际上这个群体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在给他们“安插”某项“罪名”之前,建议有关部门仔细推敲推敲,看看这个“罪名”从逻辑上、从情理法上是否能说得通,不能纯粹为了“黑化”而黑化,更不能把不可能的罪名强扣在别人脑袋上,这些就像某些医院给大老爷们收取子宫检查费用一样可笑。

    所以,请记住:“破坏营商环境”只能是你们干的,职业打假人干不了!!!

 

附:图说破坏营商环境行为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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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或曲解歪解、变通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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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推动“放管服效”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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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漂浮、无所作为、虚于应付,做表面文章,不作为、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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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或授权事项不到位,搞“假把式”、唱“空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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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不到位、审批环节多、时限长、效率低,企业和群众办事多次跑、多头跑,行政审批、许可、办结超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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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群众申办事项相互推诿,政出多门,令企业和群众无所适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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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企业和群众申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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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理旧账,协议不履行、承诺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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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市场主体开拓创新积极性,对新生事物不敢担当,不主动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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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不便捷,“奇葩”证明、循环或重复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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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刁难群众,不收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雁过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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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授权、重要事项紧抓不放,表面授权、实际“换汤不换药”,对已经取消、调整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仍然继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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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服务收费或对中介组织、协会收费行为监管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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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到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刁难检查对象,借机谋取私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接受检查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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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和罚款标准,借机牟利,擅自设立收费和罚款项目、扩大收费和罚款范围,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对收费、罚款事项不开具正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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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和指标,搭车收费,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强迫企业出赞助、搞捐赠、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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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职业道德和修养,贪图享乐、自由散漫、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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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工作热情和动力,庸懒散漫、人浮于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职不尽其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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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导致企业和群众徒劳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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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大气粗、吆五喝六,谩骂、侮辱、体罚甚至怂恿、暗示他人殴打办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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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接待、处理群众诉求,引起群众上访和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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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制或举报其滥用职权的企业和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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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外出娱乐、从事与工作无关业务,“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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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不力

 

 

(以上图文来自运城市盐湖区纪委监委 绘图:邵泽斌 剪纸:吕晶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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