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史瑞杰答澎湃新闻记者问】正义为何一直“被争议”?

发表于:2022-05-09 点击:

【史瑞杰答澎湃新闻记者问】正义为何一直“被争议”?

文/史瑞杰

澎湃新闻谭君老师:

你好!采访提纲我已看到,感谢之余也表示抱歉,实话实话我不太习惯按照提纲作答。我个人是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近年来主要关注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问题,在推动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次对于媒体来访,我其实也非常矛盾,近年来拒绝过不少媒体采访,原因有大致几点:第一,我看到不少媒体为抓眼球和流量,将毫无争议的法定事实写的争议十足;第二,很多媒体人缺乏法律素养和求真精神,不了解法律本意,就贸然下笔,毫不珍惜手中的舆论话语权;第三,我认为的媒体不仅仅是客观报道事实,还应具备推动法治进步和社会进步的责任,并且有引导和教育公众走向法治和担起公民责任及义务的责任。之所以又接受你的访问,是因为对“澎湃新闻”抱有一丝好感,因为我有朋友曾供职于贵单位,又或许我所谈内容能为你此次采访增加一些不同的视角。

关于“打假与中国惩罚性制度落实的现状”我想跳出采访提纲谈几点,希望对你此次报道有所帮助。

一、媒体人必须明确的知道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必须明确的知道中国消费安全的形势仍非常严峻。一百次争议报道,不如宣传一次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打假维权现状,来之不易,媒体首先应了解立法本意,如果对立法本意和食药安全现状及消费安全环境现状不了解的话,起不到对社会进步和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多数媒体动不动就用“维权打假是英雄敲诈勒索?”这样的标题,而且这样的标题一用就是三十年,坦白讲,这样的标题令人极其反感,从标题上就对维权人是一种“诽谤”,如果怀疑其犯罪,直接报警就行,之所以用这样的标题,目的之一或是为了吸引眼球,但同时会带来很坏的后果,就是这样的标题会给公众造成误导,认为依法维权要求赔偿可能会涉嫌犯罪。所以中国消费者维权大部分都是要求退货,因为一旦涉及赔偿,消费者会想那会不会涉嫌敲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后选择放弃权利。尽管《消法》已经实施近30年了,但消费者维权现状还是如此艰难,没有很大的进步,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倒退的风险。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就是用“利益”来鼓励消费者积极站起来敢于和不诚信行为做斗争,来实现“社会共治”的目的。 如果媒体和消费者及商家不了解立法目的,那么一切表象报道或所谓争议都会显得苍白无力。

以下是《消法》的起草人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在第五届315论坛上对《消法》立法本意的介绍和说明。(河山教授被称为“消法之父”)

河山教授:1991年夏,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胡康生指意, 著者受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那时市场上假货遍野,地摊上、国营商店里,假货俯首皆是,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侵害。面对满目的假货,消法怎么办。法律不是一文空纸, 它要解决现实问题。怎样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那就得打假。怎样打假,就得靠官方打假。但仅靠官方打假还不够,怎么办?抗日的胜利靠的是人民战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发动群众,打人民战争,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打假,也需打人民战争,动员起消费者打假。怎样动员消费者,撬动经济杠杆机制不失一个好办法。中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惩罚性赔偿制定成法律,用以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拿起惩罚性赔偿法律武装, 向造假售假者开战。消费者打假,包括上当受骗后的打假索赔,也含消费者主动买假打假索赔。受命消法起草工作后,1991 年的秋冬著者没有召开一次消法起草会议,用了半年时间苦思冥想闭门研究消费者打假问题。在 1992 年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福州会议上,著者提出以惩罚性赔偿思想打假,受到与会工商、消协人的热烈赞同。

这年,著者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一文,这15 篇论文为中国制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石。《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登载于 1993 年 1 月 8 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试刊)》。文中特别说道:“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罚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 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 处藏身。”白纸黑字写得十分清楚:“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 能纵人‘争购’”。惩罚性赔偿的设计,既含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价格十倍的索赔,也包括消费者主动疑假买假打假的索赔。有人说,起草《消法》时没有想到会出王海。这些人没有参加过《消法》的制定,却信口说别人没想到,或许是为了反对知假买假而言出这种托词。打假,官方是的主力军,消费者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人民战争,才能给造假售假者致命打击,直至把它消灭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创先河后,中国的惩罚性赔偿顽强地向深远发展。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法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写上 了惩罚性赔偿一语。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旅游法规定了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zuo倍以下的赔偿金。2013 年 8 月 30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 额。2013 年 10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并增加损失的双倍赔偿。今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还会伸向更多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药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2021年10月21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对外经贸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举办第六届3.15打假论坛,参与起草制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高级法官张进先介绍对支持打假人的相关立法情况:

张进先法官: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坚决支持打假的,大家知道第一个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我是牵头起草的,那么公布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的裁判尺度,为打假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有效地维护食品安全,净化环境。……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全面多份调查研究,又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最后经过权衡利弊,就是说一件事你作为司法解释一项法律制度,肯定是有利有弊,最后权衡了一下还是利大于弊,最终保留了这个条文。所以我觉得这个确实很不容易,那么保留了这个条文,他为这个全国法院系统的这个法官办案提供了司法的依据,提供了一个裁判尺度。

以上是立法机构负责人对立法本意的介绍。

也就是说打假是时代对社会的呼唤,是法律对消费者群体的呼唤,从制度上想唤醒沉睡的消费者权利。法律武器已经给你制定好了,公众能不能觉醒也是对中国法治发展和文明的一大考验,对于中国当下消费安全形势,我不再多说,315晚会,仅是一个侧面。

二、消费安全环境以及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不进则退,近年来行政部门曾立法,拟出台条例拒绝十四亿国人的食药安全及化妆品等投诉,所谓实务界专家和大众媒体集体缄默,曾令我感到十分绝望。我曾日拱一卒,坚持推动立法,最终该条例被改正。

2019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向社会公开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调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举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自立家法,拒绝十四亿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最密切相关的调解投诉诉求,在我国法制史上实为罕见。在我国消费维权法治进程中,每个和消费者及老百姓权益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都有相应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受害人与责任方的纠纷协调处理。当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时发布这个意见稿,令人感到绝望。这意味着,行政部门不再接受所有消费者的投诉。意味着你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到的问题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等不合格产品,通过行政投诉是无法处理的,退个货都需要去法院打官司,这个维权成本,可想而知。

我曾日拱一卒,坚持推动立法,最终该条例被改正。

该条款虽被删除,但也侧面说明了行政监管层面对食药等领域存在问题的态度。但当时所谓实务界的专家对在此立法中明显存在的常识性错误的问题却出现了“集体缄默”的和谐景象,无一家媒体进行过报道。所以,立法存在倒退风险,值得每个有责任的公民和媒体人警醒。

三、消费者的岁月静好,是“体制内勇敢的立法者、体制外勇敢的消费者”负重前行的结果。

首先,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这一司法解释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各地法院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从法治的角度承认和肯定了“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这一改革成果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以往的“重行政”提升到了最为有力的“司法保护”。

我需要提醒媒体注意的是,我国的很多法律落实都多多少少存在落实上的问题,决策层也怒斥过“政令不出中南海”的问题。已成法律,但如何得到落实,需要全社会有责任和有正义良知的人去共同推动。

对于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是推动其落实,而不是炒作其有争议。既成法律,就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已经争议之后形成的制度规则。

《消法》惩罚性赔偿立法是从1994年实施的,但依旧难以唤醒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实施,相对于十几亿消费者而言,一些打假人的出现不过算是“个别正常消费者”敢于正常维权而已。大家跪久了,正常不跪的人就成了“勇敢者”,这个逻辑,我本人难以接受。

通往三聚氰胺奶粉的道路,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铺就的,是我们缺乏公民责任,是我们懦弱和唯利是图的结果。现在惩罚性赔偿的出台不过是想改变这种结果。为什么惩罚性赔偿在体制内外能形成如此大的共识,然后落实成法律?其原因就是,不论你是什么身份,你首先都是消费者,你的父母,你的孩子都需要购物,都需要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就像体制内外都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能形成共识一样,因为我们呼吸的是同一种空气,这个无法改变。

我参与了一系列的消费立法建议和监督,见证了立法博弈的白热化,也见识了资本操纵专家企图改写立法的力量,资本的力量非常可怕,不少专家为利说话,而不再为民说话。

消费者郭利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维权而坐冤狱,被控敲诈勒索,后改判无罪释放。在当下,一个正常维权仍有被抓捕的风险,除了地方保护等问题,还有没有其他原因?为什么?这应是一个普通公民应对时代提出的质问。

法律就是武器,只有拿起武器的人多了,倒逼消费环境走向法治化,才能走向优胜劣汰,才能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我强烈呼吁媒体,推动法律的落实才是媒体的责任,鼓励公民敢于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是媒体的义务和责任,炒作绝非是必要行为。

即便积极推动,都难以有好结果,所谓打假不过是求真的过程。而我们这个社会求真的人太少太少了,追逐名利才是我们的社会主题。

学术造假,论文造假,财务造假,资本市场造假,官员履历造假,新闻造假,食品造假,药品造假,建筑造假,衣食住行可谓行行都存在造假,长沙倒塌的楼房压死了几十条活生生的生命了,什么原因?建造房屋时偷工减料,这种不顾生命安全的造假行为,造成的人为灾难代价如此惨重。这些种种我国存在的造假问题,都是缺乏打假,为什么缺乏?

四、学术界、律师界、大众传媒,应为社会消费安全和法治进步而恢复“维护常识的自觉性”。

我听到最无知的言论就是“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影响经济发展”。

“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影响经济发展”的言论不值得推敲,背后无非藏着“官商勾肩搭背”的腐败暗流,打假影响经济发展不过是反腐影响经济发展的另外一种说辞,腐败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同理,“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也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中国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良性的发展环境,而绝不是继续要一个“带病”的虚假繁荣,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质量发展是国策,而那种“傍官经济”和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带来的经济发展属于典型的“腐败经济”,而决策层和学术理论界,或任何有长远目光的人都非常的清楚,我们要的不再是“带血的GDT”,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不良现状,要建立一种法治规则,创作一种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

十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曾两次公开发文支持“王海打假反欺诈”,指出“地方保护和腐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给王海题词“市场清道夫”,称监督是一种市场机制,要利用这种惩罚性赔偿的监督机制来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著名法学家何山教授“以身试法”亲自购假索赔,以“身体力行”的方式来公开支持王海打假,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教授数次公开支持王海,称王海是中国聪明的消费者;打击消费欺诈不是中国经济的减速剂,而是加快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和促进产业质量升级的催化剂。深入推进反腐,并辅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所以要建立法治政府,建立唯一的法治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中国经济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和持续繁荣,决不能再落入饮鸩止渴的误区,而必须通过供给侧改革来实现。

促进经济发展,离不开经济学界的理论指引,建立法治规则,更是离不开法学界的理论支持,也离不开媒体的正确舆论引导和教育,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目前,促进改革执行力,破除改革阻力,更是需要学术界的理论自觉,需要媒体人的专业自觉,法学和经济学人要有对中国真实问题的研究自觉,要有对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发声自觉,经济学界不能忘记上世纪我国由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而导致的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的惨痛现实,法律界更是不能忘记曾经由于法治建设缺失而导致的十年社会浩劫。媒体应恢复职业担当,为社会进步而发声,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而炒作话题和制造争议。

当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发展有其现实意义上的迫切性,改革面临阻力,学术理论界,需要有一种改革自觉性,而一些专家学者甚至媒体是被“官商”“资本”养着,所以形成了投其所好,只为“官商”说话的思维和习惯,资本拥有强大的媒体力量和话语权,甚至有些媒体人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思维,所以在立法博弈中出现了有专家学者为了给部门利益服务而说出了一些脱离经济常识和法治常识的常识性错误,一些媒体误导舆论,为资本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摇旗呐喊,甚至导致将有违常识的条款有被写入法条的风险,而后果却是让全社会来承担。一些律师在社交平台,胡乱解释法律,蹭热度,蹭流量,抓取眼球,不顾法理,助推“舆论审判”,误导社会舆论,仅仅是为了广告效应,和招揽业务,律师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相较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更加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在网络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律师在具体案件当中发表言论,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还关系到老百姓如何去感知、判断律师行业的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当下,各界应为社会消费安全和法治进步而恢复“维护常识的自觉性”。

五、我们的社会需要有直面问题的勇气,更需要有直面常识的勇气。

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是我们这个社会常常有个一个处理问题的方式。

各行各业都有其存在的问题,有些人提出一些打假中的个别问题,像是抓住了什么软肋,极力地抹黑,因此就建议彻底取消打假;那么我要问,如果公务员中出现贪污人员,而且从反腐成果中来看,甚至个别地方出现塌方式的腐败,那么我们能说彻底取消公务员这个行业吗?如果个别商人造假,那么可以彻底取消所有的商业行为吗?如果个别媒体出现过新闻造假,那我们可以取消所有的媒体吗?学术界存在学术造假,那我们可以取消整个学术活动吗?律师界存在的律师行贿问题时有发生,我们是不是可以取消律师行业?如果人类中不断地出现坏人,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全人类都消灭掉??

正是为了解决以上常识问题,我们才需要制定法治规则,这也是我们树立法治规则的意义,不论各行各业,对于违反法律的人,我们要依法处理,对于合法守则的人,我们要依法保护,对于勇敢作出贡献的人,我们要依法给予褒奖。法治文明是文明的底线,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

而三十年来一些媒体在对打假维权的报道中,将最底线的道德要求,将人人都应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人为定性为所谓的“争议”,报道套路一直都是采访一些支持或认同观点的人,然后再采访一些不认同的人甚至采访被打假的商家,然后“是打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样荒唐的标题,堂而皇之的出现在舆论之中,形成舆论风波,人为制造所谓争议,令我对媒体极其失望,而今改革开放已多少年了,大部分国人包括一些媒体人对法治和正义的概念还停留在“杀人偿命”的认识阶段,在我看来,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法治之耻,也是文明之耻,而媒体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媒体应维护法治成果,维护改革成果,起到教育和引导公众的作用,但对于打假是否正义这样的常识问题,媒体堂而皇之的炒作了三十年了,中国改革和法治发展,不进则退。当我看到行政执法机关自立家法,部门立法,拟拒绝十四亿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最密切相关的诉求的条款时,我感到绝望,利益博弈,立法博弈,彻底丧失了原则和正义。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关注过前几年“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属于广告的立法之争“百度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这样的常识因为有所谓的“争议”而争议了十年之久都定不下来,多少所谓专家在为企业利益集团而发声,不惜撕掉知识分子的尊严而在维护企业利益集团??他们就为了一点名利而已。作为消费者,作为普通公民,面对此现状你是否感到荒唐或者绝望?最后这个争议在“魏则西死亡事件”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后,才得到定论,百度广告被法律定义为广告。

如果我们的传媒再用传统的旧式思维去作出所谓“争议”,那么三十年来体制内外正义人士拼力推动消费立法进步而取得的这一点点微薄的改革成果,将会彻底被消耗殆尽。因为这些所谓的“争议”也正是企业利益集团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说辞。

但媒体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倒退之所以会比进步要快,是因为人大代表多数为企业负责人,为地方纳税大户,他们拥有话语权,他们拥有庞大的资本,资本可以让一大批所谓的专家为其说话,而看似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实则都是一个个没有话语权的个体。所以在我看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防止法治倒退,如何维护常识,而不是去分解常识和瓦解常识。因为启蒙远远还没有在我们的社会和广大公众(消费者)中得到发酵。站出来的几个打假者还是从法律制度上呼吁了三十年,才唤醒的几个具有一点公民意识的人,也就是说这些打假者是决策层和体制内呼吁和支持出来的,他们是市场经济中微薄的制衡力量。

传媒机构可以揭露真相,可以教育公众,可以维护正义,也可以制造话题和制造舆论纷争,如果传媒抛开法理和逻辑,非要将法律明文支持的打假索赔说成“争议”,并说如此报道正是不回避争议,那我不妨建议媒体朋友可以去法院旁听一下民事案件开庭,几乎在每一个案件都是原告被告各自均怀揣一大推理由,每一个案件看起来都机具争议,正因为有争议才选择让法律来作出判断,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地方。

这个社会多一个正义的官员,就会幸福一方百姓;多一个良知的记者,就会让公众多知道一面真相,多一个遵纪守法的商人,广大消费者就多了一份对优良商品的选择;多一个坚守良知和正义的法官,社会就多了一份对正义的期许;多一个坚定的“王海”,社会就多了一个具有责任的公民,也多了一份对违法商家和假冒伪劣的震慑,这些都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急需和严重缺乏的品质,这样的人越多越好。

六、几个真实的故事,正义并非是我们想象中的样子。

我有一个重庆的朋友,他做过法官,做过检察官,现在在做律师,他花了56.8万元在成都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7,开了一段时间后偶然发现这辆汽车是事故车,且进行过大修,作为一个当过法官、检察官又是律师的人,维权是在所难免,否则都对不起自己的职业,他曾告诉我,如果我连自己权益都维护不了,那我如何维护那些把希望寄托在我身上的当事人的权益?涉案车辆有鉴定报告,证据十分充足,原告也希望满满,但是成都一二审法院均判他败诉,我记得你们澎湃新闻报道过此案,媒体的观点非常支持消费者,甚至指出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他也只能申请再审,经过漫长程序后,四川高院仅仅支持他退车,但不支持赔偿。我们丝毫不用怀疑他的维权能力和对法律业务的精通,但在现实中正义常常并非我们想象中的样子,影响法官裁判的不仅仅是事实和法律,当一个个体与资本对抗时,结果是未知数,即便身为原告的他身怀绝技,我与他相互鼓励,他也表示要一直申诉下去。

我在老家县城的一个朋友,有一天她突然向我打电话求助,说她在一家知名饮品店购买了一杯奶茶,喝完时,发现密封的杯子里有一个酒瓶盖,她去找商家理论,服务员给她道歉,说是不小心掉落的,她对这样的答复并不满意,于是打电话投诉到食药部门,要求退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这只是生活中最为普通的消费维权,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但第二天她接到了警方的电话,饮品店老板报警说她敲诈勒索,警方让她过去接受询问调查,可想而知,此时她是何等的愤怒,她在电话里和警察争论,但警方的意见是必须过去接受调查,或者撤销食药部门那边的投诉,她打电话向我求助,抱怨地说,这个社会怎么连这么一点理都不讲呢?她本以为能得到我的指点和支持,但我劝她放弃吧,二十几块钱就当不小心吃了只苍蝇,明天的生活还是会美好的,因为我知道那个维权的过程,我也见证过资本的傲慢和地方权力中个别人腐败的一面,维权的过程不会有幸福感可言,我对她说,就算最后通过法院打官司赢得了你心中所谓的正义,但你并不会因此而感到幸福,只会让你觉得这个社会更恶心了一点,而且正义并不是你想象中的样子。她气的开始诅咒抱怨,说希望那些恶人不得好死,我告诉她说,我们选择做一个善良的人,本身就是一种福报,而不是再期待善良带来的结果,他们选择作恶本身就是一种结果,我们应该庆幸我们选择的善良,因为我们有幸成为一个善良的人,这就是最好的结果,这句话瞬间让她平静下来,她重复了几次,说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没过两天,我又看到她在社交媒体上晒娃,晒美食,晒朋友,她很快就恢复了她的美好生活,我看到后觉得很欣慰。

我和王海、张晓红等给司法部门建议,让身陷囹圄的几个陌生人重获自由。

几年前,媒体公开报道某地警方抓捕了三个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从报道中得知,三个青年购买到了违法食品,依法要求十倍赔偿,被警方认定为敲诈勒索而遭抓捕。这种明显的冤假错案被公开当成政绩报道出来,公安不懂惩罚性赔偿,媒体也不懂,这样的报道给公众带来的误导非常严重,我和王海、张晓红等以普通公民身份介入监督,给当地公安、检察部门提建议、意见、反复的建议他们学习《食品安全法》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来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我们参与这样的事情有好几起,都取得了好的结果。

有一次我在一个群里看见有人在讨论,说这些圈内大佬肯定和那些案件有利益关系,否则谁愿意多管闲事。看到这样的议论,我没有回应过,王海、张晓红也从来没有回应过,更没有人对媒体主动说过这些事情。我现在之所以提出来,不过也是让你知道更多或更深层的一面。

七、“同案不同判”是整个司法之病,并非只存在于食药打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最高法已经多次将“打假索赔”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同时也将打假案例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来对全国法院作出引导,但遗憾的是最高法的这些努力几乎没有媒体进行过认真的推广和宣传报道。同时最高法也发布了统一适用法律的规定,力推“同案同判”,让司法获得公信力。

有媒体认为某地倾向于支持打假,某地不支持,这种说法不全面,依法裁判,支持打假,是法律要求,谈不上倾向不倾向,“个案”的胜负已说明不了当下问题的所在,各地都有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也似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不支持案例,有些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属于同案不同判,在这个法律落实博弈的关键期,也正好是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但是仅对于“打假”正义与否的问题,不存在其复杂性,二十八年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在夯实这个法律基础。这只是个常识问题,回归常识,维护常识,是每个公民该有的责任,也是大众传媒的责任。

同时媒体应该注意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领域的案件中。你可以去看看房产纠纷案件,甚至“同命同价”才刚刚被写入法律,同样一条生命,看你生在哪来,也要看你死在哪里,判决的人命赔偿价格是不一样的,我们也不能问,生在城市中的人,因为其生命价格更高,是不是城市里的人就比农村人的生活会更幸福?你可能也看过大学生掏了一窝鸟卖而被十年的案子吧,你一定也看过拐卖妇女只被判了两三年的案子,这就是现实,正义真的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样子。

“同案同判”这也是当下最高法的工作重点,最高法要求统一适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八、在当下时代,“假”能不能打的完?我们坚守的意义是什么?

实话实说,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不诚信层出不穷,我们甚至进入了一个“互害模式”,究其原因深谈下去,恐怕要从历史和教育谈起,内容太过复杂和繁多,我在这里仅简单谈几句。

我们的教育并不是将“求真”作为目的,相反我们流行“听话”和“成功”。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我们的民族历经两千年封建思想的教化,我们的民族经历过连年的战乱,也经历过十年文革的冲击。在经济的发展洪流中,“求真”是一种傻的表现,它甚至离世俗意义上的成功很远,钻营和成功好像才是正道。而所谓成功就是获得“名利”,造假手段的发展充斥各个领域,官场、学界、商业、资本市场、高校、新闻界、网络和社交平台,等等无孔不入的造假和不诚信行为泛滥,而打假者,求真者,却是寥寥无几,体制支持和唤醒起来的几个王海,甚至还面临被挤压的风险。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时代在发展,造假也在发展,所以现在谈把假货打完,我觉得是天方夜谭,社会是一张大网,环环相扣,诚信社会的建立是需要全面推进的,绝不可能会有各行各业腐败横流,而单单在商品领域或食药领域做到诚信,我们的社会太缺乏制衡的力量和监督的力量了。近三十年来,仅仅是在商品领域出来几个“王海”算是一点监督的力量,但一些企业利益集团都受不了了。用各种抹黑和诛心论蛊惑大众,企图影响决策层和立法部门。

“诛心论”的泛滥,“逻辑学”和“常识”的严重缺失,这是目前我国社会的面临的现状。

不论你从事何种职业,是何种社会地位,如果你关注过立法博弈,关注过上海封城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关注过三聚氰胺奶粉,关注过大头娃娃,关注过坍塌的楼房压死的生命,关注过贪腐的官员,关注过基层的教育现状,关注过底层农民的生存。我想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民,你一定会在某个时刻而感到过绝望。如果你真的关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状,你一定会为这个社会多了一个“王海”而感到感动,如果你有一定的能力,你也会不自觉的向王海学习,成为一个有担当的公民。

我们不能因为绝望而选择逃离,更不能因为绝望而选择放弃,我们生活在这个地方,我们热爱这块土地,且爱的极其深沉。因此我们需要捍卫常识,需要坚守正义和良知,我们希望我们的孩子能生活在相对正义和公平的世界里,希望在未来再也不用担心问题奶粉、问题疫苗,不用像我们一样这么提防的活着,这么小心翼翼的活着。

我们绝不能把“良心”当做“异类”,绝不能因为跪久了,就把跪姿当成常识。

如果一个时代和一个社会连一个“王海”都容不下,那么这个社会一定将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而我们都不过是深渊中的一粒尘埃。

我本人并不喜欢上媒体,对成名也毫无兴趣,低到尘埃里去,是我的傲娇,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我和一些同仁在看到你的采访提纲后,对于是否接受访问,都有所迟疑,我们是不确定媒体报道的立意和立场,也不确定记者的法治水准是否合格,更怕落入媒体制造争议的陷阱中去,因为你们有能力将任何正义的事情被写成争议,而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能找到两面的说法,何况我们的社会缺乏逻辑,而习惯谈“诛心论”;王海就是典型例子,三十年一直正义,但三十年一直“被争议”。他依法做事,他的后台是法律,他本无争议,但一直被媒体写为争议人物。王海近三十年来一直不厌其烦接受媒体采访去宣传常识,他自己也利用社交媒体宣传常识,这一点我非常敬佩,因为我做不到要反复地告诉别人一加一等于二,然后还要眼睁睁看着一帮人说一加一不等于二,我说过三遍五遍之后,就不想再公开说了,会厌烦,尽管在中国社会,不断被媒体聚焦可能也会给人带来一些实质上的名利,但我都不想在媒体上公开说了,再说下去对我来说就好像是一种侮辱。因为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说了三十年了,大家早该醒了,我们不能让已经醒来的人再继续睡着或装睡下去。我甚至在看到“是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之类的标题时会感到极其不适和反感,这是对法治社会公民正常智商的践踏和侮辱。

该表扬的为何不能鲜明旗帜地表扬?该批评的为何不能鲜明旗帜的批评?该引导和教育公众的常识为何要被人为做成“争议”?是不懂法?不学法?还是水准真的有限?或只是单纯的为了获取流量?

以上论述,不一定全面,甚至对媒体也提出一些看法,但也全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与你采访提纲有很大出入,因为我实在不习惯于照着提纲作答,但仍希望文中所讲对你此次采访活动有所帮助。另外,附我个人曾在媒体公开发表过的两篇文章以及中央政府网站上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澎湃新闻能立场坚定的正面推动法治和惩罚性赔偿的落实,能鲜明旗帜地向公众和社会宣传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那么我文中观点可以被采用公开发表,请发稿之前,将稿件内容给予告知,以确保本人观点的正确及完整性,如果是老生常谈,采访一下左边,采访一下右边,然后给出一个所谓争议的报道,那么还请尊重本人意愿,略过本人观点,本人不愿参与任何争论,更不愿成为争议中的一颗棋子。

此次我所谈内容,与当下媒体思路和逻辑不太相符。以上内容如果能让一个热心记者做报道时会多出一种的选择性,也算是件好事。再次感谢!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