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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足迹117】丘建东电话费赔偿案 ——公益诉讼制度的“标本”

发表于:2020-03-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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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咖啡屋

丘建东电话费赔偿案——公益诉讼制度的“标本”(19960104)

文 | 高红梅

 

【事件经过】
    1996年1月3日晚,福建省龙岩市的丘建东到龙岩市师范附小附近G-181号公用电话亭打长途电话,代办站并未按邮电部门的规定执行21时后折半收费。1996年1月4日,丘建东带着准备好的起诉状,踏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起诉龙岩市邮电局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诉讼理由是邮电局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了他0.60元长途电话费,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被告赔偿1.20元。龙岩市邮电局领导得知此事后,1996年1月5日约见了丘建东,答应整改。1996年1月11日,丘建东撤诉。

    1996年1月16日,丘建东以龙岩市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市武装部宾馆公用电话站、龙岩市邮电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赔偿1.20元;赔礼道歉;立即在各公用电话亭取下旧的“代办长途话资标准”,悬挂新的列入夜间半价收费标准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1996年1月22日,法院受理此案。后来,丘建东再次撤诉。

    1996年12月31日21:01时,丘建东在北京西城区前门西大街西河沿甲1号王汉金电话亭打长途电话,通话1分钟,按照夜间通话半价收费的规定,应收话费1.10元,其中通话费0.55元,附加费0.10元,服务费0.50元。该电话亭没有按照规定减半收费,而是按照全费收了1.65元,多收了0.55元。1997年1月,丘建东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王汉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计1.10元。12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汉金作为公用电话亭代办户,在向丘建东提供长途电话服务时违反规定,多收电话费,此行为属欺诈行为,故王汉金应赔偿丘建东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丘建东要求被告赔偿1.1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汉金赔偿原告丘建东人民币1.10元,北京市电话局三区局厂甸电话局对被告王汉金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1997年1月1日,丘建东在北京市某机关招待所向福建省龙岩市打长途电话,招待所未执行邮电部关于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收费的规定,全价向丘建东收取电话费1.70元,多收了0.55元。7月22日,丘建东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多收的0.55元的双倍予以赔偿,共1.10元,赔偿来京应诉往返交通费,赔偿精神损害100元。11月3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关于丘建东诉被告有欺诈性消费服务行为一节,缺乏相应的证据,其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电话费,不予支持;对其应解决纠纷而造成的路费等经济损失,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关于丘建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返还丘建东电话费0.55元;被告给付原告丘建东交通费58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丘建东提起的系列电话费赔偿诉讼因赔偿金额较小而备受关注,《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先后对丘建东相关案例进行了报道。丘建东因此声名远播,系列电话费赔偿案逐步被社会大众知晓。1998年1月21日《经济日报》将丘建东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此后十年,丘建东又针对机场建设费、政府奖励等关系公众利益的事项提起了多个诉讼,2006年12月12日,他在中国政法大学公益诉讼讲座上,细说了十年22个“公益诉讼”的意义。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法治评述】

    1996年之后的数年间,丘建东提起了多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的金额都极小,与他为诉讼付出的精力和费用相比,可谓得不偿失。但是,正是这极小利益使丘建东系列电话费赔偿案博取了巨大关注,成功地借助媒体向法学理论界、司法界、立法者、社会公众传递了公益诉讼的价值,将公益诉讼引入立法者的视野。公共利益有时会因为对个体影响较小而被人忽视,成为无人问津的利益,但公共利益受损之害却非常深远,关系社会公共秩序改良。丘建东电话费赔偿案的意义在于见微知著,以普通的生活事件引起社会对公共利益的关注,酝酿法治文化,细水长流地向公众渗透、传达权利意识,推动社会规则的改善。法律不是纸上文章,而是时刻影响民众生活的社会规则。法治,不仅是国家战略和法学大师的理想,更是一个法律与每个民众日常生活交融的过程。丘建东电话费赔偿案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深远影响,是中国公益诉讼史上的“标本”案件。它如蝴蝶效应中蝴蝶的翅膀,轻轻地扇动,经过漫长的后续作用,最终在2012年正式拉开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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