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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媒体大肆炒作“职业打假人”意欲何为?

发表于:2019-12-27 点击:

 来源:洪柏祥 民意聚焦


     20191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简称为《办法》),尽管《办法》全文中并无“职业索赔人”的名称或者字句,但一些专业为制假售假不良商家洗白的职业护假记者媒体却无中生有地臆淫出了一个“是为了遏制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的荒谬论调来进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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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内容可知,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认定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关键是要看购买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是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而不是看这个购买者是什么职业。”如果购买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那么,即使购买者的职业不是打假人,也不属于消费者。反之,如果购买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那么,即使购买者的职业是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和理念。

职业护假记者媒体(当然,也有一些法官、法学教授等)所谓“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的逻辑或论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实职业护假记者媒体也知道它们所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向职业索赔说‘不’”的荒谬论调在法律和事实上是站不住的脚的,因为《办法》全文中并无明示或者暗示《办法》是为了向职业索赔说‘不’的字句,所谓“《办法》是为了向职业索赔说‘不’”无非是职业护假记者媒体的臆淫而已,既非法规,更不是法律,市场监督执法机关和法院不可能在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中说“根据XX日报的解读,XXX不是消费者,决定不受理XXX的投诉举报”。
    那么,职业护假记者媒体为什么还要连篇累牍地进行炒作呢?它们炒作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职业护假记者媒体炒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准法律。因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并无“职业索赔人”的名称或者字句,且该法规已经出台,无法再进行影响,而最高人民法院这部未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并无“向‘职业打假人’说不”的条款,这令职业护假记者媒体如丧考妣,非常着急,于是乎,利用其强势宣传地位大肆炒作,意图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准法律中设立“向‘职业打假人’说不”的条款。
    职业护假记者媒体炒作“职业打假人”的真正目的已经明了,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受这些强势媒体的影响,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了。
    后言:
    一,不良媒体的特征为:无中生有地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捏造事实、作出评判时不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以自己的观点为依据。
    二,如果你和你的亲人朋友曾经受到假货和不安全食品的侵害过或者将来不想受到假货和不安全食品的侵害,那么,请你支持正常的职业打假人,把不良奸商和职业护假记者媒体拉黑之,你可以反对职业打假人,拥护不良奸商
    三,转也是最好的支持!笔者允许任何人转发这篇文章;但如果你对文章内容进行了修改的话,只能用你自己的名义发出。
    四,本笔者才疏学浅,愿意接受任何人的批评,更愿意结交正直善良的人,联系方式有微信号:77452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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