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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金:职业打假人还不是退场的时候

发表于:2019-12-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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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民族未来。dzy、gwy对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xjpz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了指示,并提出了“四个最严”要求,lkqzl多次强调要落实“四个最严”,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等政治要求。 食品安全法亦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具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资格。之后,更多消费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与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者作斗争,其起到了较为积极的净化市场的作用,有力地弥补了行政资源不足的现实。

    然而,本次起草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原规定的第三条,这无疑给那些制假售假者一个炒作“制假售假”受法律保护的借口。即便本次征求意见稿十一条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其也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外,但是,在原规定明确支持知假买假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许多以不属于消费者的理由违背司法解释作出错误判决。此次解释若未将原规定第三条纳入其中,必然会营造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支持知假买假的假象。

    当然,职业打假人终有一天必然会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现在还不是离场的时候,现在离场必然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此次出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不能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模糊化,必须遵循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针,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理由如下:

    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任然严峻。201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十大典型案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杨红灿称,自开展联合行动至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7.8万件,罚款9.1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431户,吊销许可证157件,从业资格限制168人;各地公安机关侦破食品犯罪案件8758起,打掉窝点525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万名。

    而本人与杨某从2018年6月至12月,向多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600余单位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证据进行举报(不要求赔偿)。截止目前,得到书面、电话、短信回复的有约500起,其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约有近百起,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的作行政处罚的约为180起,被认定为假药作行政处罚的约为200余起。

    国家机关一次联合行动就查获7.8万件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本人与杨某在半年时间亦提供了详细证据举报了约600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以上数据足以证实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任然严峻,任然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二、职业打假人是行政资源的补充。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至2018年9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一亿零六百万户。而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大约有80万,除去领导、内勤等职务,可执法人员不足10万人。而在这不到10万的执法队伍中,需要承担质量安全、食品药品、价格欺诈等工作,还要面对各种检查,各种会议,真正能用在执法一线的力量相对较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老干部无法跟上新形势下的执法需要,且市场监管刚刚组建,多数执法者无法适应专业性较强的监管工作。以上等等因素,无不在削弱执法力量。

    即便抛开以上制约,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任然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因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程序合法,许多违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手段较为隐蔽,增大了执法部门的取证难度。许多违法主体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时做了充分准备,将假冒伪劣食品藏起来销售、销售食品故意不开小票、或者制造虚假进货记录,当受害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时,其拒不承认和受害人发生过买卖交易,或者抵赖称假冒伪劣不是其销售的同一产品,使受害消费者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在其店内查获假冒伪劣食品,但是其拒不承认该假冒伪劣食品不是用于销售,由于缺少受害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监管部门任然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职业打假人因为没有领取国家一分工资,惩罚性赔偿即变成了其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动力。职业打假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必须充分掌握违法经营者的售假规律,必须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必须增强调查取证能力。这样一来,职业打假人必然成为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天敌,从而促使违法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较大的违法成本而形成不可避免。因此,职业打假人是行政资源的补充。

    三、职业打假人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践行者。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法律以来,先后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民法总则、药品管理法等制定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然在中国法制史上生根发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亦是要加大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刺激公众的维权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然而,居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组织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过高等因素,普通消费者受侵害后利用惩罚性赔偿主张权利获得支持的事例并不多见。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全国消协组织官网公布,2018年前三季度12315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642.6万件,涉及争议金额37.9亿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亿元;2019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36144,解决181832件,投诉解决率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157万元,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128万元。

    该组数字反映了2018年前三季度消费者的投诉任然有19.3亿元无法挽回,2019年第三季度任然有23%的投诉没有得到解决。其证明了消费者受侵害后投诉举报,不要说获得惩罚性,就连自己的本金都无法得到弥补。由此可见,普通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红利并不明显。

    而另一组由无讼法务于2017年发布的《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显示,该报告引用了7000余份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在牵涉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的职业打假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通过以上两组数字,证实了普通消费者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张权利获得支持并不明显,而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因为具备专业的维权知识,敢于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亮剑,其成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力军。通俗点来讲,如果没有职业打假(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摆设,失去它该有的生命价值。

 

    因此,职业打假人还有存在的价值,还不是离场的时候,此时离去,将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时候,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社会共治的工作方针,着重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核心。要充分地调研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形式,充分考虑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要做到司法解释对社会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要巩固好之前的立法成果。故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制定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使用原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条文。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议人:陈胜金

                                                           2019年12月1日

    附:一、陈胜金举报有毒有害食品、假药被司法机关判决被举报人有罪的生效判决书30份;二、陈胜金举报有毒有害食品、假药被行政部门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被认定为假药的回复书若干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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