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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知假买假”争议,司法应在个案判决中表明态度

发表于:2019-05-10 点击: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检察日报》报道,第五届3·15打假论坛日前在京举行,《检察日报》借此梳理围绕知假买假等热点进行的“二十六年三场争论”,并述及青岛中院分别在近期作出的两份“大胆触及”知假买假等焦点问题的民事判决。判决书认为“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颇具“网红”潜质的几份民事判决,都试图在具体司法中基于个案事实和证据作出专业判断,表明法律的态度,而判决书中的一些司法说理令人印象深刻。“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被称为“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的判决书直言,杜绝知假买假式营利的“最好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司法文书也可以如此动人,其价值可能不仅在于通过个案阐明法理,还在于直接、果断地对社会焦点问题表明态度。

    “知假买假”已非新话题,从上世纪90年代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各方围绕“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行为定性,就已经不局限于法庭上的两造论争,而扩散到社会各方面。作为“知假买假”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虽几经修改但其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欺诈行为”设置的赔偿金额,还是从一倍提高到了三倍,最高法在2013年底更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消费者在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要看到,各方对待“知假买假”的态度一直以来依然争议不断,现实中也不乏“搞得好是维权,搞不好是敲诈”的例子,这对进一步统一司法裁量标准是一种考验。已正式出台多年的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在食药领域的行为定性态度不可谓不明确,青岛中院的几份“网红”司法判例也只是在现有法律范畴内作居中专业的判断,并尽可能详尽说理、“依照法律说几句实话”。

    个案中的司法说理,不仅要对具体纠纷给出明确判断,更重要的是能通过说理进一步详解法律的内在逻辑。消费维权争议中,“知假买假”在法庭上遭遇到的最主要反击,就是因明知或消费者的主观身份状态而产生的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推测。此番司法判例不回避“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同时指出“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制假、售假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当得到更彻底的否定评价,而不致让社会身陷“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的逻辑困境中。

    当然,司法裁量对待“知假买假”的态度,终究还是要从个案证据和事实出发去作判断,包括此番被以“网红”相称的几份司法文书在内,其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详尽审理是最终作出判断、给出结论的基础。职业打假也可能鱼龙混杂,现实情况中或可能出现“有些人设计套路,通过退款不退货,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牟取利益”的情况,这是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本次论坛上呼吁打假“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的现实语境,一定程度上这也与具体司法对职业打假问题“不一棒子打死”的态度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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