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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表于:2019-05-05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9号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四月笔记

原创:乔新生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德国奔驰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表声明,对陕西西安消费者投诉销售公司问题高度关注,表示愿意在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多方满意的调解方案。陕西省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接到投诉,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了消费者的投诉,决定对消费者购买的车辆进行封存,并且依法进行技术检测,要求销售者退还购买车辆的款项,向消费者道歉。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为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消费者购买汽车之后发现汽车的发动机漏油,于是向销售者反映,要求销售者提出解决方案,销售者答应消费者退还车辆,退还购车的款项,但在随后的沟通中双方发生分歧,销售者提出更换发动机。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因此,通过互联网络反映自己所面临的困境,引起互联网络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部分新闻媒体认为,如果消费者没有通过互联网络反映自己的遭遇,这起事件很可能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笔者的观点是,这恰恰反映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以缺陷为构成要件的产品责任,只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问题就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何证明。如果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那么,生产者和消费者就不需要承担缺陷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在工业制成品中消费者要想证明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和指示缺陷往往非常困难。这就需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在我国专业检测机构往往是由相关业界专业人士担任检测工作,这就使得我国产品责任追究制度陷入特殊的怪圈,要想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必须进行鉴定,而专业鉴定机构在产品检测过程中又需要聘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技术人员,或者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与生产者的技术人员有着特殊的联系,因此,消费者要想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在我国许多汽车产品缺陷监测都存在类似这样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缺乏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鉴定和监测机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只规定了产品责任,但是,却没有在缺陷技术鉴定和检测问题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消费者组织应当担当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部分地方消费者协会具有一定技术鉴定和监测能力之外,绝大多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缺乏相应的技术鉴定和监测能力,这就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只能依赖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提供的鉴定报告,并且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调解,尽可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公开举报,对生产者的产品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对生产者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产品责任问题。
    从美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美国早期侵权法强调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必须承担缺陷赔偿责任。可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消费者要想证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非常困难,而生产者要想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倒是非常容易。正因为如此,美国侵权法在传统的缺陷责任基础之上,形成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与我国产品责任最大区别就在于,产品责任仍然强调产品本身是否具有缺陷,而严格责任则已经从产品本身发展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定责任,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不需要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而且损害与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存在直接关系即可。
    换句话说,只要消费者证明自己使用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且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必须承担严格责任。
    比如,飞机公司制造的飞机失事导致消费者生命权被剥夺,被害人家属可以直接起诉飞机制造公司,理由是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至于飞机公司能否逃脱赔偿的责任,不是消费者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飞机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飞机公司证明科学技术发展达不到绝对安全的要求,产品不存在缺陷,那么,飞机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如果飞机公司认为飞机失事的原因在于操作系统存在问题,或者操作软件存在问题,或者飞行员的操作存在问题,那么,飞机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说是飞机制造公司承担责任还是航空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总而言之,无论是飞机制造公司还是航空公司都必须证明飞机不存在缺陷。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飞机存在缺陷,那么,消费者起诉飞机公司要求赔偿,绝对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产品责任不等于严格责任,这不仅仅是因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完全不同,也不仅仅是因为产品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产品责任强调的是产品缺陷,而证明产品缺陷的责任在消费者。严格责任强调的是损害赔偿,如果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那么,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举证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生产者和销售都无法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那么,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美国侵权法经过上百年的演化,法官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例所形成的新裁判规则。
    与美国的侵权法相比,我国产品责任制度还停留在百年前。由于过度强调产品缺陷,而消费者必须有足够的能力证明产品缺陷,因此,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举报不断向生产者施加压力,反而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迫使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陕西西安发生这起案例充分说明,如果不尽快改造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对自己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要想解决类似的问题非常困难,消费者要想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将会面临极大的障碍。
    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成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拥有广泛行政执法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整合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力量,形成公益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制,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产品质量检测的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我国消费者协会能够扮演产品质量检测的角色,设立权威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那么,将会帮助消费者提高诉讼的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确保消费者整体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但现在看来,要想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立法上解决产品责任与严格责任之间的差异问题,主动引进严格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对自己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提供证据,与此同时,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我国消费者组织应当设立中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一点一滴做起。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决定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障碍。事实证明并且反复证明,通过互联网络公开自己的遭遇或许更容易解决问题。如果不尽快修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改变传统的产品责任制度,强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那么,要想净化我国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不可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敢掉以轻心,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彻底消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侥幸心理,那么,我国汽车市场上还会出现有问题的车辆。
 
                     2019-4-14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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