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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必须坚持外观主义

发表于:2019-05-05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9号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四月笔记
原创:乔新生

消费者诉讼必须坚持外观主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这些掷地有声的语言,引起新闻媒体喝彩。
    坦率地说,这恰恰反映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任重而道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这是因为消费者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可是,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消费诉讼案件的时候,不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错误地解释消费者的概念,从而使消费者诉讼裁判越来越混乱。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消费者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如果对那些具有“商品鉴定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实施司法保护,那么,这些消费者有可能会获得丰厚的收入,而经营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些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强调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要求消费者必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以此来限制“专业人士”的购买行为。这样做不仅会彻底扭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而且更重要的是,会严重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倾斜性和目的指向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法强调“外观主义”,当当事人的内在想法和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为准,认定合同有效,法院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一些基层法院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案件的时候之所以犹豫不决,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属于民法,应当适用“意思主义”,当当事人的内在想法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的内心想法为准,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考察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和目的,考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真实用途,那么,司法机关就会陷入到无休止争论之中不能自拔。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多少,不影响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提起诉讼时购买商品的动机和结果而不是目的。只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那么,不管购买多少数量的商品,法院都应该支持消费者的主张,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
    如果消费者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明确说明自己是以经营的目的,或者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商品,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拒绝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如果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那么,法官只需要考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即可,不需要依照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作出判决。一些法院之所以在审理消费者诉讼案件过程中左右摇摆,就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路。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消费者的概念,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定义,这是因为消费者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消费行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反映消费者的主体特征,而消费者的主体特征反过来决定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如果公司购买商品显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如果一些经营机构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商品,要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断然拒绝。如果消费者个人购买许多商品,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惩罚性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消费者主体具有普遍性,消费者购买商品本身就是消费者的外部表示,按照外观主义的原则,应当确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者购买商品可以是为了生活消费,也可以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消费。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促使经营者改邪归正,那么就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消费。消费者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惩罚经营者,也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经营者不要作奸犯科。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消费者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
    笔者始终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些学者反对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总则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经验教训,已经将法人成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区分商人的行为和非商人的行为,允许市场经济交易规则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会被玷污,传统文化一定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即使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防止商人的交易规则侵入非商业领域,也通过立法主动把商人行为和非商人行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会进入传统的家庭生活,腐蚀人们邻里关系。
    既然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充分体现出立法机关精神自觉,那么,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更应该小心谨慎,充分理解我国商法所体现的外观主义精神,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消费者积极投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列之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净化我国的市场环境作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从不同层面对消费者行为作出规范,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认真研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中级法院消费者诉讼裁判文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严厉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201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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