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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是个好判决

发表于:2019-04-01 点击:

来源:梅州日报 ■ 郭元鹏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3月22日,青岛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中对上述两问题均予以确认。这份二审判决书中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现实生活中,一些“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了假货之后,会因为害怕麻烦而不愿意较真;还有一些“普通消费者”虽然想较真,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再加之一些执法部门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而导致了假货的更加嚣张。而执法部门面对横行的假货又由于执法力量薄弱,导致执法的鞭长莫及。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的这起“法院支持知假买假”显得弥足珍贵。如主审法官所言:“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概而言之,“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是个好判决。治理违法行为,结果正义更重要。只有当法律支持“知假买假”,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打假者了,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只要能净化市场,就别再纠结“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消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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