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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底线

发表于:2019-03-31 点击: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高秀东

    “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打假,无可厚非。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的话,那么职业打假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这些表述,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此案是一起普通的购假索赔案。消费者韩某于2018年7月购买了12瓶进口红酒,后以该红酒无中文标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终审判决书中就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没有受到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红酒没中文标签是否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等问题,进行了透彻的说法析理,做出了一个顺应大势民意、彰显公平正义的经典判决,体现出了令人敬佩的专业水准和使命担当。
    受到欺诈或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要求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重要表现,在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执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非案件标的额明显低微或者违法经营者良心发现,否则很难通过非诉手段达成合意。消费者为索惩罚性赔偿与经营者对簿公堂很是常见,依靠司法判决更是消费者实现惩罚性索赔诉求的终极手段。
    惩罚性赔偿制度自从入法以来,执行过程一直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常出现。青岛红酒一案的被告向一审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韩某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就被两家法院的3份判决驳回。
    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实施25年有余,但判令违法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对法官来说仍具挑战性。主要不是因为无法可依,常常是因为有法难依甚至有法不依。面对同样的事实和证据,面对同样的法律规定,认知角度的不同有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如何看待购买假货索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支持性共识有待进一步扩大。
    用良法促善治,以善治普良法。践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离不开公正的司法判决。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是否到位、适法是否准确、裁判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对如何贯彻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很重要的风向标。正如这份终审判决书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用彰显公平正义的判决守住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底线,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有力护法,也是对最基本的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点赞。(高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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