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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舆论监督更大空间更多支持!

发表于:2018-07-04 点击:

来源:北三街八号微信平台

企业对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容忍义务

    据法制网日前报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是对食品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文章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一审判决被媒体公开之后,随即引来一片叫好之声。虽然该判决结果能不能最终生效尚不得而知,但不影响我们对它进行仔细地品读,因为它戳中的社会焦点让我们无法回避。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究竟应如何对待舆论监督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和被舆论监督是一对矛盾。既然是一对矛盾,就难免有摩擦。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是做唯唯诺诺的好好先生,常常是文中带刺,有些话在被监督者听起来并不那么顺耳,被舆论监督并不是一种很好的心理感受。很多企业面对舆论监督心悦诚服、知错就改,也有不少企业面对舆论监督心态失衡、暴跳如雷。正因为如此,舆论监督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纠纷的漩涡。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通过诉讼表达对舆论监督的意见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权利。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舆论监督涉嫌侵权,企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为自己正名,也有助于规范监督者的行为。这是无可厚非的正当之举。但企业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做过激反应,动不动就以商业信誉受到侵犯为由将媒体送上被告席就另当别论。
    媒体对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表达关注、发表评论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因其在业界的巨大影响力而进入媒体的报道视野,成为评论的引子或由头,是很正常的事情。除非有确凿证据,企业不应将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和评论随意地上纲上线为“侮辱”或“诽谤”,进而给对方戴上侵犯商业信誉的大帽子。
    现在的媒体格局和媒体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传统媒体正在加速转型,各类自媒体迅猛发展。媒体舆论监督正在汇聚成更加磅礴的力量,也必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挥更强大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社会正能量,必须予以大力倡导。即便舆论监督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存在一点儿瑕疵,也应属于企业可容忍和接受的范围。正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媒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即便措辞尖锐也不构成侮辱、诽谤,企业应对此负有更多容忍义务。
    发自内心地宽容批评,襟怀坦荡地接受监督,应当成为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行为规范。企业声誉来之不易,当然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等于对舆论监督条件反射式的吹毛求疵,更不等于掩耳盗铃式的讳疾忌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会无的放矢更不会空穴来风。企业面对舆论监督认真反躬自省,将宽容理解之心升华为重塑形象之志,比揪住媒体死缠烂打、瞄准舆论百般辩解更受用。为什么有些对舆论监督的质疑或挑战,未经法律裁决实际上已经输了。因为,公道自明!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2018年6月29日A1版报道)

司法机关应为舆论监督撑腰壮胆

    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稍有不慎,就会被送上被告席。如何奖掖他们的可贵热情与担当,如何让他们在开展舆论监督、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不至于既流汗又流泪,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最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鸿茅药酒”指控某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所有诉求,让很多媒体人感到欣慰。舆论监督不应是媒体人单枪匹马的挑战,他们渴望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其中,司法机关的态度非常关键。因为,这是一种一锤定音的宣示,也是最有力度的底线保护。
    舆论监督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它具有一种精神和道德的力量,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换言之,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
    舆论监督蕴含着满满的正能量,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舆论监督而引发的侵权官司,司法机关更要认真地对待。从立法层面讲,媒体搞舆论监督早已过了赤手空拳的阶段。从事实角度看,媒体舆论监督涉嫌名誉侵权的官司一般都不是很复杂,主要是一些内容的措辞或表述是不是准确,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即便如此,法院审理媒体涉嫌名誉侵权的官司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对舆论监督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灰色和真空地带,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舆论监督不理解、不配合。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几乎人人可以参与,采写编发的节奏大大加快,要求所有报道完全准确无误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而一些被批评者恰恰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使媒体陷入令人头疼的缠诉中。
    置身这样一种背景,法院公正审理和裁判媒体涉嫌名誉侵权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更需要功力。至少要做到以下3点:第一,要敢于排除一切影响公正审判的干扰因素,让诉讼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中透明地较量;第二,要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严格执行 “谁主张,谁举证”,切忌以“谁报道,谁举证”取而代之,这种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将从事舆论监督的媒体置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要妥善处理被监督者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之间的关系,被监督者比如企业哪怕是知名企业的名誉权也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当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社会权利。
    舆论监督惠及众生,功德无量;舆论监督时常涉诉,期待关注。打官司靠的是法律,拼的是证据,但法律和证据都是刻板的、教条的,唯有人才能将法律和证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每一起官司判得既接地气又合法理。愿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越来越好,盼司法机关为舆论监督撑腰壮胆!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2018年7月2日A1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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