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释法立法重点是要解决制假售假 而不是要解决职业打假人 ——警惕特殊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

发表于:2017-12-28 点击:

001FplXazy6QFTjpEyfb3&690.jpg

 

张晓红 邢志红  2017年12月26日

 

良法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2017年12月16日,由《财经国家周刊》和瞭望智库共同举办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闭门研讨会在新华社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理事会、泸州老窖小狗电器等政府官员及企业界人士,就如何从信用建设角度打造营商环境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会上表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而对于今天提到的职业索赔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曾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遇到职业打假时可参与借鉴。

一、释法立法重点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职业打假人。

因为先有假货,才有“打假;因为消费者维权难、假冒伪劣商品多,才会有“职业打假人”。最高法院若出台司法解释遏制了职业打假人”,问题产品不还是一样存在吗?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如此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就为减轻工商、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把支持惩罚制假售假的正当执法司法行为,故意错误说成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制假售假若受不到打击惩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和工商总局等的释法立法,应符合中央供给侧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一定要解决实际问题,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要立良法,精准立法,要瞄准靶心(打击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立法,才能百发百中。现在我们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要求法一定要精准。

法律导向的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这没有实质意义,不能因果错位,本末倒置。

二、警惕特殊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

《消法》的配套法规《消费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与食药之外商品纠纷中涉及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本应为善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之良法,但却出现了“劣法”、甚至“恶法”的条款及导向,如《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显带有特殊利益集团的痕迹这也是该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实质是工商总局、最高院等行政司法机关利用立法释法权为相关市场主体和本部门制定谋取私益,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合公平正义,违背立法为民的宗旨。

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工商、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为减轻工作压力。公众都能看出特殊利益集团为谋取私利而规避法治约束,存在有立法游说”、“立法绑架”,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

众所周知,立法工作的核心就是利益的调整和平衡。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各种既得利益群体交织在一起,成为制约立法推进的重大因素。可以说,立法正在变成一种利益博弈,“消法”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调整背后都有各方利益的牵制,如此涉及到国计民生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背后必有利益博弈。

 

立法就是要向利益集团开炮,面对特殊利益集团、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等,立法机关理应坚守法治底线,凡是涉及既得利益群体,就要打破它、改变它、颠覆它。否则,良法善治就会落为空谈。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