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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将终结“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

发表于:2016-08-16 点击:

来源:消费质量报

    等待了几个月后,一份只有70条、不足1.5万字的新规范终于砸到了叶光身上。
    作为“从事打击假冒伪劣的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令他困惑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刚刚挂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条》,本报曾进行解读)。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在他看来,《消条》的适用对象将进行界定——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知假买假行为将很可能不再受保护。
    职业打假人:
    索赔不是营利
    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的《消条》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据此,知假买假依法索赔就得不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了。
    1997年底,叶光从重庆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离职,成为国内第一批职业打假人。近些年来,虽有“蛰伏”之势,但对于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条》,他还是不吐不快。“这条规定是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叶光认为,《消条》从更广领域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对《消条》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排除在《消条》保护范围外,他并不认同,“什么叫‘营利’?《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算不算是营利?如算,那是不是要首先把这两部法律中的三倍和十倍赔偿修改成‘获利’?”
    “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叶光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其立法本意是把“消费”与“生产”区别开来,只要不是用于再生产加工增值后再销售的购买行为都应得到《消法》保护。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与“营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不同概念。知假买假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辅助手段,不但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还能倒逼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叶光说。
    叶光所说的司法解释,即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注意到,从1993年第一部《消法》颁布以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其做出过明确的表态。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明确了对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
    “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孙军工在解读时曾说,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自身权益。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
    而如今,根据《消条》征求意见稿,知假买假或“被”退出江湖。
    政府官员:
    不能让索赔变味
    围绕“知假买假”的争议一直不断。一部分观点认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有利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滥用权利,这会导致“知假买假”变味。
    “现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我觉得确实值得反思。”陈音江,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动用社会力量去打假,无疑能节省社会公用资源。只是有的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利益,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以至于社会对这个群体产生了诸多非议。”
    “被放任的‘知假买假’沦为了某些人的生财工具,这既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对社会的有益性。”唐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四川省检察系统十佳业务能手,在他看来,消费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就意味着商家浪费了消费者的信任,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商家自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但如果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依然购买并要求惩罚性赔偿就不合理了。他强调,很多惩罚性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讲是不痛不痒,起不到震慑、遏制假冒伪劣的作用,但如果商家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数量较大,就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法律专家:
    知假买假重新定义
    近年来全国“知假买假”类消费维权诉讼案件究竟有多少,目前尚无确切统计。而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新《消法》实施不到一年,该院受理的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长了近10.3倍。按照该院民二庭相关人士的说法,八成以上的案件,消费者都会依据新《消法》或者《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且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高达2/3。
    正是有了类似数据佐证,“知假买假”被其支持者视为群众自发参与市场监督,打击假冒伪劣的重要形式,在行政监管力量有限的背景下,是不可替代的社会共治方式。但在反对者看来,知假买假式的打假,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但也有诸多弊端,而且这种打假方式也并非不可替代。两种不同意见激烈碰撞出一个问题——“知假买假”该往何处去?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卞为律师认为,“知假买假”对假冒伪劣确实有一定威慑作用,如果是从公益角度出发,那就应该获得支持,但如果一心只为钱,这样的行为就不值得支持和保护,“其实,目前的主要症结是执法还没有完全到位,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知假买假’也就没存在的价值了。”
    “如果卖的都是合格产品,又何必怕‘知假买假’?”四川省刑法学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认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才是解决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等问题的关键,才能从根本上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
    知假买假,你怎么看?或许你还有更犀利的观点,更实用的应对,请通过消费质量网畅所欲言,我们将汇聚大家的观点,上报工商总局。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昱实习生李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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