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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伟大,死的安宁---从琼瑶式的“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再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发表于:2017-04-09 点击:

生的伟大,死的安宁 
 -------从琼瑶式的“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再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丘建东
(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 福建  龙岩  364000) 

    {摘要}
    {关键词}   立法建设   琼瑶式的“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  安乐死   生的伟大,死的安宁 
    据2017-03-14 成都日报记者 陈蕙茹报道,2017.3.12,(台湾)著名女作家琼瑶突然公开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信,透露她近来看到一篇名为《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的文章,有感而发想到自己的身后事,认为万一到了该离开之际,希望不会因为后辈的不舍,而让自己的躯壳被勉强留住而受折磨,“帮助我没有痛苦地死去,比千方百计让我痛苦地活着,意义更大。”文章发表后,着实惊煞了琼瑶的读者,也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担心琼瑶此举是否是因为出现了健康问题?昨日下午,琼瑶儿媳何秀琼告诉媒体,琼瑶现在身体状况很好 ,在这封公开信里谈到的观点其实家人之间早有商榷。“自从前些年公公身体变差之后,她(琼瑶)就跟我们谈到过,希望到最后时刻能够拥有对于自己生命的自主权,我们也都同意她的意见。不过考虑到中国一直沿袭的对于身体和死亡的观念还比较保守,所以她决定把这件事公开讲出来,以免到时候作为后辈的我们会受到舆论的指责。”
    琼瑶提到,这是她人生最重要的一封信,明年将迈入80岁的她,认为自己没因战乱、意外、病痛等原因离开,一切都是上苍给的恩宠,“所以,从此以后,我会笑看死亡”。并特别发出5点声明叮咛儿子,表示无论生什么重病,她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绝不能插鼻胃管,最后再次强调各种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让她没痛苦地死去就好。琼瑶说:“生时愿如火花,燃烧到生命最后一刻。死时愿如雪花,飘然落地,化为尘土!”表示她是抱着正面思考写下这封信,对于牢不可破的生死观,现在也该到改变的时候了。另外,琼瑶还叮咛她的身后事无须用任何宗教的方式悼念,火化后采用花葬方式,不发讣文、不公祭、不开追悼会,更说不设灵堂,不要出殡,盼一切从简。  
    关于“安乐死,”随着2017.3.12,(台湾)著名女作家琼瑶突然公开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信,透露她近来看到一篇名为《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的文章,又引起哲学界、医学界、法律界人士参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本文笔者1995年就撰文拥护与赞成安乐死,未发表,今我已60岁,更加是安乐死肯定论的赞同者了。22年前老文重发,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安乐死的两种分类——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原意是“善终”或“愉快的死亡”,又译为无痛苦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含义是什么?英国《牛津法律指南》把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百科全书:法学》的定义为“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世主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按照吕国强所著《生与死:法律探索》一书(上海社会科学院1991年12月第一版)的阐述,所谓主动、被动安乐死,是按照医疗手段来区分安乐死的种类。主动安乐死是指病人或病人家属采用药物或其它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死去;被动安乐死则是对病人适当的维持治疗,任其自然死去。依笔者之见,被动安乐死虽未立法,实际已经做到了。因为一个病人因没有钱出院了,没有人去抢救还不就是等死吗?这种死的方式从没有去追究家属的责任。
    二、关于可以适用“安乐死”的三种对象
    1、脑死亡而身体不死——“植物人”
    确切的说是脑的动物功能丧失,而植物功能依然存在的人。由于植物人的社会意识和智能活动等已经永久性丧失,因此可称为社会死亡。
    一个人的生命的基本特点在于他的意识状态,而意识状态是与中枢神经系统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已经丧失,意识状态不复存在,其生命也应视为结束了。
    就我国现实来说,属脑死亡患者却又生存的大部分是政府公费治疗人员,特别是具有特殊政治经济地位的病人。中外各国新闻媒介从来只宣传垂死病人的起死回生的奇迹。却很少谈及奇迹发生的无比昂贵的代价,这是以牺牲无数人连普遍医疗保健都无法保障而换来的。
    2、脑未死亡而心脏已死。心脏已死便当死人。在城市医院推入太平间等死,在农村则放到棺材等死。这真是残酷。与其挣扎着等死,有意识却又无法表达意识,不如安宁地死去,运用自己生前的遗嘱。遗嘱除了规定财产,也包括死的方式的选择。这叫预嘱。
    3、脑未死亡,心脏也未死亡而生前精神痛苦和生理痛苦难忍。例如身患癌病不治之症的病人,夜半忍痛难忍大声叫唤,有的还企图跳楼自杀,病人每每对亲属说:让我早点死吧?由于现阶段不能安乐死,病人只好在折魔 中死去。
    三、理论依据与社会意义
    1、人有生的权利,死的权利。有人生前极尽荣华富贵,有人一生清贫而有意义,大家都有一死,与其痛苦死去,不如安乐地长眠。与其不知道什么时候染上不治之症。垂死挣扎体验痛不欲生的感觉,不如生前预定好,快乐地死去。坦然死去的死的方式。从民法角度说,人可以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死的方式。
    古时被行刑者有人要求不要斩首、不要戳尸,就是想保一个尸首的完整性。现代法治支持这一要求,故采用枪决方式或电刑方式。许多快死亡的病人也不让别人摘取其体内器官,供移植之用。也是一个“保存全体”观念的影响。也是一个死得体面的问题。
    以上两种类型都是从尸体完整与否角度来谈论人的尊严的。其实那时人已经死了,而所谓安乐死,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另一角度强调至死保持人的尊严问题。这些关系到在人垂死之际的形象与尊严问题。
    1、为了尊重自己,为了自己的尊严。这是从个人的权利出发来谈的。
    对当事人来说,因脑已死亡,人生已转化为没有意义;反之,把这一躯体展览给人看,有损其名誉、形象、尊严。一个生龙活虎的人如今成了一具尸体,令人难堪。
    2、公民应对社会尽一个勤俭的责任。不应在12月30日望恢复健康的情况下仍然去大量消耗社会医疗卫生财富,这是从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来谈的。由于病人作为社会人的意义已经消失,生命在数量上存在,质量却等于零。
    3、政府则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鼓励支持公民对安乐死的自发需要。这是作为一个现代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
    四、立法具体可行的方案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据重庆民主党派报纸《前进导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农工广东省委会主委潭盈科在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上领衔提出“安乐死”立法的仪案。附议的有广东科技界、法律界、企业界、教育界代表32人。它虽未被入议程。但却引起了重大反响。由于资料原因,笔者无法得到议案内容。“安乐死”立法具体可行的方案是什么,
    但笔者认为参者借鉴外国经验是有益的。
    宏观的说,一九七六年,在日本东京召开首届国际安乐死会议上,各国代表签署《东京宣言》,提出应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宣言把人的生与死的权利相提并论,这是人类对予自己生命意义的认识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安乐死,从本质上乃是指每个人在生前理智地选择死去 方式——安乐地死或者痛苦地死。
    具体例如: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福利亚州长签署了第一份《自然死亡法》。该州还曾首创了确认患者意愿完全合法化的文件——《对医生的指令》,作为《自然死亡法》的一部分。这种文件在民法性质上可称之为“预心遗嘱,”鉴署 者借以要求当本人伤残至无法康复时法律上准许他死去。而不愿以人工方式维持其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合法签署了《对医生的指令》加州居民,在决定他的愿意接受什么样的医疗的问题上,被确保拥有同执行财产遗嘱一样的法律效力。值得重视的是;《指令》的以下文字“任何时候,如果我受到不可伤愈的伤害,患有不治之症,或经两名医生证明疾病已至晚期,而采取维持生命的措施,也只能人为地推迟我的死期。同时我的医生又断定不管是否利用维持生命措施,我的死亡都已迫近。那么,我指令制止和撤消这种措施,听任我自然死亡。”指令还明确规定:至少14天前我就被诊断处于疾病晚期,并得到有关通知,然后决定执行,医生必须遵循该指令,除非病人撤回,否则医生犯有失职的罪责。(资料见上引吕国强所著一书)。
              (2017.4.7) 

   参考文献:
    本人书稿《孟境文集》第202页,《生的伟大,死的安宁----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19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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