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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政府官员财产公开之诉讼的自然法渊源

发表于:2017-04-09 点击:

公民申请政府官员财产公开之诉讼的自然法渊源
丘建东
(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   福建   龙岩    364000)

    (摘要)经典自然法理论不但是法学教育,研究的永恒课题,还应当运用于司法实务的诉讼案例中。公民丘建东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即其政府组成人员家庭财产信息,其权利依据于现行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1条。龙岩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其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且申报不等于公开,遂作出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双方各执一词中,公民坚持引用自然法的自然权利原则,强调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强调政府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自然法法则的约束,法官则要接受自然法公平正义原则指引,以司法能动主义判案。
    (关键词)公民申请政府官员财产公开    诉讼     自然法渊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公民丘建东因与二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受理)法定职责及(政府官员家庭财产)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3.17(2017)闽0802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2017.4.1依法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民丘建东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并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第1条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即其政府组成人员家庭财产信息,龙岩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其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101号,从而拒绝公开。公民丘建东行政复议至福建省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告知函”致丘建东,支持龙岩市人民政府做法。丘建东不服,起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告知函”并责令其依法定格式重作;2. 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作。经庭审,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然表示其并没有受理行政复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审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却支持龙岩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其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辩解理由,2017.3.17(2017)闽0802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未对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立案受理的行为违法;3.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告知函”。
    二,本案的推理逻辑问题。
    关于本案的应有几个逻辑问题。
    关于这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1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体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家庭财产信息谓之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行为,如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所审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治安法官.执行令状)案,应有几个逻辑问题。
    (一).大前提。法律规定。
    1.公民权利的来源。公民对龙岩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家庭财产的信息有没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2.,政府组成人员有没有申报具体家庭财产的义务?龙岩市人民政府其组成人员的家庭财产的信息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1.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二款,,凡政府信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发知晓和参与的,应当主动公开,龙岩市人民政府对其组成人员的家庭财产的信息没有在申报后20日内主动公开,公民可以依法依申请公开。
    关于2,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0号)对龙岩市人民政府有没有约束力?
    这是本案绕不过去的适用法律问题。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仅仅是党内文件还兼具行政法规性质规范性文件?
    上诉人认为属于后者,理由如下:
    1.其第一条称立法依据,其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其发文主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公厅,收文主体除党委外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其第11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这监察机关就是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小前提。事实部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其组成人员的家庭财产的信息依法申报了没有?
    原告查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所著《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2节“说明理由”126页评析部分,(吕连兴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行初字52号)。
    李广宇指出,说明理由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本案一审法庭调查应当探查“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
    这个事实因素由以下三个事实“要素”组成:
    [1]依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第2条1款适用对象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龙岩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作为地厅级干部是否属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义务主体?
    [2]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第5条,领导干部于每年1.31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该规定第3,4条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其是否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义务?
    [3]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第8条,其级别作为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那个法定机关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并保存在哪里?
    若保存在福建省一级机关,被告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1条3款后半句,履行告知该机关的名称与联系方式。
    (三).依公民原告之见,结论可以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约束对象在副处级以上,对龙岩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无疑具有法定约束力,龙岩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作为副厅级者无疑履行了申报义务,龙岩市人民政府无疑是该政府信息的保存者,可以依公民申请而公开。
    如果不宜立即公开或者申报财产不等于公开义务,则应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表示不予公开,例如关于福建省委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20171.12向丘建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即表示不予公开,故本案中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拒绝公开其政府组成人员家庭财产应是属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建议,从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活动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出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件具有社会影响为由,以院党组的名义通过福建省委政法委渠道去征得福建省委或者福建省委纪检监察部门首肯,(报最高院也行)按照上诉人的三段论推理,首先应从自然法角度肯定公民的要求政府领导人公开家庭财产的权利的正当性,事实上要确认龙岩市人民政府获取和保存了其政府组成人员的家庭财产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最后可认可被告关于“申报不等于公开义务”辩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项可不予公开。在法的正当性和安定性之间,这将是一个好的判决(马歇尔式的判决)。
    总之1.本案的立案具有程序法依据。我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与参与为由,是程序法权利,也是实体法依据,也可归为公民政治性权利也是宪法基本权利;
    2.原告诉请的实体法依据有争议。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应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2010.7.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行政执行者,事实上它也制作,获取和记录,保存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信息;
    3.一审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实际上就是为龙岩市人民政府拒绝公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信息”找理由,但理由要合法性与正当性兼备。
    三,公民申请政府官员财产公开诉讼的自然法渊源
    (一)所谓自然法,公民申请政府官员财产公开诉讼的自然法渊源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⑴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⑶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二)法社会学实验性质要求法官运用法社会学的原理审案。
    关于法的概念,自然法学看道德,不道德的不是法,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就是法,社会法学看实效,有实效的才是法。
    本案的实证主义法社会学实验性质要求法官运用法社会学的原理审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学术上还是法社会学家,他关心的是法的社会实效性,强调社会运动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创制者的行为过程,法在实施中的解释。他的名言:法律的真谛不在于发达逻辑而在于法的经验。这还是一个法的外部证成过程。本案的背景是全民对于领导干部公开财产的呼声强烈,中共党的2012年“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出台文件依法治国,王岐山反腐,中央党政有司当局胡温时代则更早2年出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0.10号)今2016年法院面对着公民的司法诉请,法院既然依法受理了诉讼,囿于各种因素又不(太)可能接受公民诉讼请求,判决书要网上面见全国人民乃至各国的法律观察者,尽可能要有理有据才好。
    (三)强迫行政机关应行政复议乃至应行政诉讼。
    原告者星空下常常想,我福建省西部山区龙岩市300余万人口各族人民,面积1.9万平方公里,若在春秋古代就是一个小王国,在今欧洲也是一个小国;我福建省近4000万人口,面积12万余平方公里,在今欧洲也是属中国大国系列了,在古代,在今外国,每个国家都拥有自己的领袖,外长,财长,都有自己的精英阶层包括杰出的立法者与法官,当然包括杰出的公民,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的一统体制影响,地方少有创造与开拓的精神, 本案中,一审法官支持龙岩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其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辩解理由,却没有任何说理,更遑论自然法原则的运用。“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但本案意义在于强迫行政机关应行政复议乃至应行政诉讼,强迫法官不要不思考运动中的法,让全社会一起思考还愿为中国当代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乃至宪政法院宪法性权利的诉讼铺路。
 
    参考文献:
    【1】 丘建东.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掠人之美”,终身教育,2014.2.
    【2】 丘建东.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分类及其特征分析,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
    【3】 章武生.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人民法院报2009.1.7.
    【4】 丘建东.打响服务领域反欺诈的第一枪,中国律师,1998.6.
    【5】 1998.6.杨立新,何山,刘俊海等项服务领域欺诈行为宣战,中国消费者报,1997.12.8.
    【6】 丘建东.关于中国(大陆)“公益诉讼”的词源,案例及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01.27来源:共识网.
    【7】 丘建东,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诉讼请求在法院的案例实证,21cn聚投诉.2015.11.06.
    【8】 丘建东.宪法日与国庆节随想录(先有宪法日,后有国庆节。先有《共同纲领》,后有10月国庆节),福建法制报,198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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