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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拒绝裁判

发表于:2010-02-23 点击:
2010年2月21日
丘建东
 
    民间有纠纷,实际上就是纠纷双方对某一问题的性质有不同观点。一方诉至法院,乃是希望法院作为中立者,能有一个法律的评断,“定纷止争”,为矛盾的终结寻求一个归宿而已。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此乃法院不可拒绝裁判的法的理论依据。
    就我国实际而言,法院何谓拒绝裁判呢?《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一是可以对原告“不予受理”,二是虽受理且开庭后觉得本应不予受理的,于是采取“驳回起诉”。这两种情形之下,公民法人的权益之争无法求得法律结论。犹如生病的病人求医,医生以此病少见罕见为由拒绝就诊。医院不会发生此事,但社会的纠纷发生了,法律却拒之门外。这让人可笑的事,人们十分无奈。
    其实,各国法律的先哲们的出发点是具有普世价值而相通的。“法典三原则”早为人们指引了道路。在生活呈现的法律纠纷面前,首先应根据国家立法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判断。其次,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将习惯作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有效的依据,具有正当性。那么,在法律空缺、习惯也空缺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应对生活的挑战呢?此时应从法理中寻找出路,法理比之法律是原则之理,开放空间大,这正是可以弥补成文法生硬之缺点,从而为调整新型民事关系提供合理的救济。
    结合到具体案例,(2006)京海民初字第14745号,2006年底,丘建东诉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两社”等六被告案例选编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未能依照法典三原则的普世精神,称原告并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民诉法》108条第1项为由,驳回起诉了之。其实,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原版、中国法制出版社选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书中,丘建东任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得以入选,但法院案例撰文并编书时就缺了代理人姓名一栏。这是不是民事侵权?侵的什么样的民事权利?要不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样一个法律《民法通则》尚未列举的新型权利之争,原告与被告又带有特殊性,书的编者又是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法院拒判,尽管有难言之隐,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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